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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冯先生以233万元的价格购入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松岗西路的房产一套,交易完成并成功过户后,适逢国家楼市新政出台,房价飙升,没想到房子过户几个月后原房主多次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以及返还房屋的仲裁请求,但被驳回。其后,原房主又在2014年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仲裁请求,广州市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1日作出裁定,变更《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交割为2774683元,冯先生支付房屋差价444683元。(4月11日 《现代快报》)
对于这起案件,不少人认为原房主看到房价飙升就反悔,这是违背契约精神的不诚信做法,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这或许是因为人们普遍认为,契约精神就是严格遵守合同中的各项承诺。事实上,这种看法过于片面。完整意义上,契约精神包括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四个方面。
虽然契约信守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内容,但契约自由、平等则是信守契约的前提。也就是说,契约不仅要基于双方自由签订,也要具备正义性,才能成为须被人们严格遵守的契约。这在我国合同法上也有所体现。
根据合同法,当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将被认为“非正义”的合同,继而失去效力。而基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形成的合同以及显失公平的合同,则也因不具备自由、平等内涵,被认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所谓显失公平指的是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或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所谓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并非绝对无效,而是法律出于鼓励交易的原则,赋予了权利受损者选择的权利,即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向裁判机关申请变更合同内容,或者直接撤销合同。当然,这份权利也并不是无限期的,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在1年内,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回到这起案件中,实际上,仲裁机关支持卖房者,并不是因为房价飙升了导致房主“卖亏了”。而是因为在合同订立时,成交价就远远低于当时的市值。“经评估公司评估,涉案房屋在交易期间估计为2774683元,与实际交易价相差444683元。”也就说在成交时,房子就少卖了百分之十六之多。不得不说,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存在的前提下,这份评估结论对于案件的走向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此外,仲裁也只是支持了交易时的差价,并不是支持了现在房价与成交价之间的差价。
诚然,人们普遍痛恨那些签订卖房合同却因房价上涨毁约或坐地起价的房主。只要买房者在签署合同时,在条款中强调违约责任,这些房主必将因其不诚信行为付出应有法律代价。法律当然保护守信者。而另一方面,法律也同样保护合同中的弱者,否则,《威尼斯商人》中安东尼奥与夏洛克签订的割肉合同就将在悲剧中现实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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