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民生-正文
法庭上打人岂能“请吃饭”了事?
许昔龙
//www.workercn.cn2016-04-15来源: 法制日报
分享到:更多

  据日前相关媒体报道,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当庭审进入辩论阶段后,旁听席上的兰某由于对案件一方代理律师的观点不满,于是冲上前辱骂、殴打律师,导致律师脸部受伤。长安区法院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兰某做出处以司法拘留十天并处1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但兰某态度蛮横,甚至轻描淡写地说请律师吃一顿饭就算了。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后,兰某才意识到其法庭打人行为的严重性,主动向律师书面赔礼道歉。

  对于法庭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等法庭纪律。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场所,维护法庭的尊严性、严肃性,可唤起人们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刑法修正案(九)》还规定,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等行为之一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就是扰乱法庭秩序罪。律师是重要的诉讼参与人,殴打律师可构成犯罪,绝不是请吃一顿饭了事这么简单,兰某必然要对当庭打人,挑战司法权威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