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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应该是严肃的事情,旁听席上的人应该遵守法庭纪律,甚至不能“发言”“提问”。但是,近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开庭时,旁听席上的一男子对律师破口大骂甚至殴打,而打人者竟然还是区人大代表。(3月27日《华商报》)
虽说在法庭上辱骂殴打律师足以让人感到吃惊,但不能否认社会上存在这种人。这是基于社会上有各式人等,包括地痞流氓甚至临时发作的精神病人。如果对社会成员做一个大概的区分,那么,绝大多数的守法公民是绝对不会这么做的,而且这个“守法”标准是最起码的;如果在守法公民中再做一个划分,那么,属于先进分子的党员、干部,包括人大代表等,就更不可能做出这种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
有了这样一个前提,需要深思的,并非仅仅是在法庭上辱骂殴打律师的违法行为,而是这名连普通公民的基本素质都达不到的,即使在地痞流氓中也算得上是胆大妄为的人,怎么会当上了区人大代表的?难道是这位人大代表觉得很好使的“请吃顿饭就算了”?
不是笔者故作惊讶。客观地说,人大代表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喜怒哀乐;仗“代表”之势欺人的做派也不是绝无仅有。然而,就算允许一个人情绪失控,甚至犯下罪错,但人大代表和普通人,甚至是不法分子所犯的罪错,至少也应该有一些“档次”上的差别吧?法庭上不准喧哗,可以说是对进入法庭的,只要是人的起码要求,那么,在法庭上辱骂殴打律师,已经越过了几道“坎”?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其中又失去了多少底线?
而这名人大代表却不是忘记了自己身份的莽夫。当法院准备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时,他自称自己是人大代表,还真有脸从家里拿来了人大代表证。这就说明他没有忘记自己的身份,甚至可以说是这个身份助长了他的胆气。可不是么?因为他是人大代表,对其的司法拘留就无法立即实施。那么,区人大代表这个身份对他来说,只是当做胡作非为后的“护身符”,其他权力和义务他都不知道。就如他说的“自己不懂法”。
看上去,这位区人大代表还是蛮“实在”的。他“不懂法”的程度,已经严重到敢在法庭上辱骂殴打律师,而被他代表的人民群众,却都知道大街上也是不能辱骂殴打他人的;他对相关法律程序的理解,简单到“请吃顿饭就算了”;他唯一知道的就是他是人大代表,可以仗势欺人,可以在违法后也不会立即受到法律惩处。而最终会不会受到惩处,在他看来可能也是“吃顿饭”能了结的事。
或许,这名区人大代表就是这么个人,比如那些被人唾弃的社会渣滓。但是,这样的人怎么会当选区人大代表的?一个自己都知道“不懂法”的、甚至在法庭上也敢对律师辱骂殴打的、个人素质连普通百姓都不如的人,居然被委以代表人民群众的重任,这是在打谁的脸?因此,看似这名人大代表在法庭上辱骂殴打的是律师,实际上是打了制度监督和干部选拔程序的脸。一个当老百姓都不合格的人,却顶着一个区人大代表的头衔,值得反思的就不止是这个如此“不懂法”的人大代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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