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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重庆九龙坡区黄桷坪附近,一名男子当街对一名10岁男孩拳打脚踢,且持续不断。几名市民上前阻止,并与男子发生纠纷,随后报警。接警后的民警赶到现场,经调查,该男子与被打孩子是父子关系,男孩因多次不完成作业惹恼父亲。经批评教育,男子表示今后会用更多的耐心教育孩子,杜绝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
重庆街头这几名仗义出手的市民,起初或许只是反暴力而非反家暴,因为他们并不知晓暴力双方是父子关系,然而,这并不妨碍他们为维护青少年权益挺身而出的初心。而实质上,在阻止、纠纷、报警后,市民以结果正义的形式成功遏制了一起家暴事件的延续,并让怒而施暴的父亲得以彻底反思——这种社会力量介入反家暴的案例让人心生暖意。
家暴损害了家庭弱者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尤其对妇女儿童来说,要承受身体与精神的双重痛苦,由此也容易导致家庭离散。究其原因,家暴滋生的诱因或是各有不同,但无法回避的两个放纵因素却几乎贯穿于每一起家暴事件中。一者,于家庭而言,多认为这是一种“家事”,或者家庭隐私,既不可外扬也不受外力约束;二者,有关部门受“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影响,常将其归为家庭纠纷,少有过问。由此,让某些家暴变本加厉。
然而,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不仅赋予了县级以上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做好反家暴工作的职责;也明确了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特殊人群遭受家暴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还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与一些发达国家反家暴的社会预防体系建设相仿,在一些国家,公民遇到疑似儿童虐待个案的情形都有举报的义务;医生、护士、教师、警察等遇到相关情况负有法定举报义务,否则以失职论。通过类似的制度设计,一方面构建了最大程度保护儿童不受侵犯的社会体系,让儿童权利不可侵犯成为社会共识;另一方面,让“家事”上升为“公事”,将隐于家庭内部的“私法关系”上升为受法律保护的“公法关系”。
理论上,如此制度构建是应该有效的,相当于把家暴者置于一个随时可能暴露的社会监督环境之中。然而,在诸多乱象与困顿并存的领域,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或者执法不严。反家暴亦是如此,目前仍尚存的缺陷之一,即是法定的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太少,人们往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殊不知,这是在纵容一种社会不容之恶。
从这个意义上说,重庆街头阻止家长施暴的市民,无异于以实际行为展开了一次生动而有效的普法,而遏制家暴续演,让惮于暴力的孩子拥有平等的家庭成员权益,还需要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介入。归根结底,“他们”权益的回归,也是社会权益丰满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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