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日前,广东珠海一名11岁女孩不幸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砸中夺去生命,引发全城关注。高空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既困扰着市民的生活,也威胁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消除悬在头顶上的安全隐患?有专家建议,珠海作为特区,可进一步探索出台防治高空坠物的管理办法,从建筑设计、施工,到日常监管、事故责任认定、法律处置等层面,作出严密的体系性规定,强化治理,消除“头顶上的隐患”(6月21日《南方日报》)。
专家建议的单独出台防治高空坠物的管理办法,确实必要。如果这一办法能够尽快出台,无疑对防范“高空隐患”具有很大的正能量和遏制作用。而出台类似办法是个复杂工程,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就现眼下而言,要想真正防范“高空隐患”,重在采取得力措施,提升已有制度的执行力。
“高空隐患”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高层建筑墙体或附属物脱落引发,二是人为抛物引起。对于前者,《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以及其他相关的民用建筑设计建设规定,都对民用建筑尤其是高层建筑的外墙、窗户等进行了明确的建设规定,比如明确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外平开窗,而已经采用外平开窗或推拉窗的,应有加强牢固窗扇防止脱落的措施。配套的地方相关规定也做了细化,如《北京市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规定,建筑外窗应为内平开下悬开启形式,高层及超过100米高度的住宅建筑严禁设计或采用外平开窗。采用推拉门窗时,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应该说对已有的制度,如果做到切实执行,对第一类情况导致的伤害,能够有效防范。而珠海11岁女孩的不幸遭遇,证实规定和执行仍是两张皮。
对于第二类,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适用于越来越多林立的高层住宅区,如果能多加宣传和事后及时适用追究,让侵害行为及时付出沉重的代价,会具有极大的震慑力,类似的事件也会慢慢得到防范。但多起事故的发生也证实,这并非易事。
明确的规范和制度之下,高空坠物伤人害命事故频发,都在拷问执法能力。因此,期盼单独立法出台的同时,我们也期望有关部门能在提高已有制度执行力上下下功夫,毕竟,所有美好的愿望落到了纸上,化为现实都要靠执行和落实,否则再好的立法都是“水中镜月”。
艾才国:还有多少“夺命花盆”在潜伏? 2014-04-28 |
一着不让狠抓安全生产 2015-07-02 |
给高空作业者系好“安全带” 2015-06-30 |
朱珉迕:不只是危化品需要“紧急排查” 2015-08-18 |
安全发展,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2015-08-19 |
安全发展,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2015-08-19 |
安全发展,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2015-08-19 |
禾 刀:治理高空抛物 得有些实际办法 2015-09-17 |
警惕企业非法给职工“放长假” 2015-12-07 |
警惕“理财买理财”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2016-03-2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38)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30) | 京ICP备11015995号-1 | 联系我们:zgw@workercn.cn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85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2008-2022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