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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紧急排查”正在迅速展开。据报道,连日来,事发地天津已紧急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全国多个省市区亦针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密集排查,其中北京明确将暂停生产和经营剧毒化学品及易爆危化品;广州则严查危爆单位,并宣布进入一级防控状态。
但在收获普遍赞同的同时,一些地方的“紧急排查”也招致不同声音。有舆论就担忧,事故发生后的紧急排查会不会是一次“临时抱佛脚”,而轰轰烈烈的排查之后,是否又将陷入“指标不治本”的循环?
应当强调的是,开展安全隐患紧急排查,是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后的通例。就此次天津爆炸事故,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作出的指示、批示,及事发后紧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均明确各地需深入排查和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血的教训”在前,用紧急排查来杜绝悲剧重演,自然是当务之需。
不过,综观各种安全事故的后续,这类来自民间的疑惑常常与官方的排查行动如影随形。对“紧急排查”的非议固然折射出某种偏见,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责任主体,却不能因其偏见就等闲视之。
事实上,部分公众担忧的,与其说是“紧急排查”这个行动,倒不如说是一些方面对“紧急排查”的片面认识。“紧急排查”本身不存在问题,而是否全面认识到“紧急排查”的意义,并借以真正防范安全风险、提升安全意识,却是一个大课题。真正的“紧急排查”并不只是一次临时性的任务,需要排查的也不只是一些表面问题。相比之下,它更应当是一次全面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履行日常责任的契机。
“紧急排查”的根本目的,是发现并堵住既有的隐患漏洞,并将错误重犯的概率降至最小。然而,大至接二连三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小至身边频发的电梯、食品等方面的安全事件,相似的悲剧常常重演。安全问题从来不是流于表面的。著名的海恩法则早已警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而如果相似的问题一再出现,背后往往能提炼出近似的根源——观念的懈怠、责任的缺失,或是制度的漏洞。
显然,一次真正的紧急排查,除了查出看得见的“火苗”,更应当排查这些看不见的“火种”。就天津爆炸事故而言,真正汲取其惨痛的“血的教训”,也不应当仅仅满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这一个层面。危化品排查当然十万火急,但远远不是问题的全部。同样需要认真排查的,是安全隐患背后潜藏的制度性缺陷、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壁垒,更是党政干部、政府官员、企业负责人等责任主体身上的履责意识和应对能力,及其背后的思想观念。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天津爆炸事故的重要指示明确指出,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生产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李克强总理则在事故救援现场作出多项明确表态,包括要求相关方面公开透明及时作出权威发布、要以准确数据回应公众关切等。就一场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而言,找准这些问题及其背后暴露的缺失和短板,都是“紧急排查”的题中应有之意。对各地而言,这场由危化品而开始的紧急排查尚待向纵深领域行进;同时,在日常层面强化责任、改变陋习,更应是常态之举。这方面,容不得执行者的半点懈怠——毕竟,指望靠形式上的“紧急排查”就万事大吉,既不现实,也背离了责任的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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