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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刑法修订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重视,它指向的路径就是:如果执法队伍中无心监管的少了,“黑心食品”自然就会少了
辽宁营口警方近日破获系列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查获6000多公斤含工业明胶的黑心食品,端掉7个黑加工点。7个黑加工点的背后,是价值近亿元的工业明胶流向全国8省数百个市县(区)镇。
这并不是孤例。几天前,宁夏银川警方也捣毁了一个利用工业明胶加工皮冻的黑作坊。此前浙江还查获了使用工业明胶、甲醛制作的超万吨“毒鸭血”。这一系列“黑心食品”案引发连串追问:有的有毒有害食品“畅销”市场达3年为何无人察觉?严打之下食品犯罪为何“冒头”不断?
“食者,生民之本也”。“黑心食品”的出现,直接危及人类的第一需求,影响民本必然危及国本。多年来,坊间对于加大惩处食品安全犯罪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终于在2011年5月1日,国家立法对此予以回应。当天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不但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还增补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观察那些曾进入公共舆论场的“黑心食品”事件,大多沿袭了同一条路径:新闻曝光——公众骂娘——政府介入——稍加收敛——风头一过,回到从前。不难看出,对食品安全事件的介入,在这些公共事件中,很多时候并不是政府职能部门依职权主动介入,而是被媒体、被舆论甚至被上级批示所推动。
难道在食品安全上真的没人管?并不是,因为我们有著名的“九龙治水”制——亦即执法的多元。比如,卫计部门是食品卫生法的执法主体,工商部门是食品流通领域的执法主体,质量监督部门在食品质量检验检疫管理上负有法定之责,甚至城建部门、农林部门等等,对食品安全也或多或少拥有监管权和执法权。更不用说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权了。
这是否说明,因为执法多元化,才带来了执法上的推诿塞责?但“九龙治水”并不必然意味着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冲突。多元化的执法主体也可以各司其职,各履其责。比如,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事件,警方是当然的执法主体。公安侦查并不影响工商执法,食监介入也并不影响卫计调查,这些法定职权本就分立在各个不同的部门,强求合一不但没有必要,还会产生权力过于集中的监督失范问题。
而刑法具有最后手段性,到了真正需要司法监督的时候,总是显得太晚。如果行政执法部门能够先警方一步发现“黑心食品”,并及时依法处置,当能让更多人免于受“黑心食品”所害。有执法者强调,黑心食品都是秘密生产,很难发现。以有限的执法力量,在茫茫人海中大海捞针式地清查,当然不是办法。而通过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打击,是否可以破解线索少、信息不对称等难题呢?还有一些食品安全事件,是通过媒体记者的调查所揭露。记者能做到的,甚至不那么费劲就做到了的,专业执法人员有什么理由抱怨这难那难。回到刑法修订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重视,它指向的路径就是:如果执法队伍中无心监管的少了,“黑心食品”自然就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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