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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惯用的法律实践,也许能在一定程度上矫正电动车国标的滞后性,让电动车驾驶者、乘坐者享受到道交法与交强险的更大呵护。然而,不得不说,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近日,江苏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鸣笛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一位出租车驾驶员开车时因前面的电动三轮车占道,于是鸣笛示意,不料三轮车驾驶员被吓了一跳,导致三轮车侧翻,车上一名乘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法院近日对该案正式做出判决,确定鸣笛的驾驶员程师傅对这起事故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份判决引发了舆论广泛争议乃至质疑。不少人认为,三轮车占道在先,司机只是鸣笛,何须承担责任?更何况还是三成责任。事实上,从新闻报道来看,司机在道路上鸣笛,尤其是大声、急促鸣笛,间接导致意外发生,这与损害结果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构成交通事故,确实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而责任大小则取决于不少因素。如该道路是否禁止鸣笛、事故发生的车道类型、鸣笛的分贝与频率、三轮车是否存在超载等等。而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恐怕莫过于认定事故中的三轮车,究竟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为了让司机们更好地尽到审慎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侧重于保护行人与非机动车的安全利益,在责任认定上也对他们有着特殊保护。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非机动车定义为,“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而1999年形成的现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国家质监局于2009年12月公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超过上述标准的电动车要“划入机动车范畴”。
如果严格依照上述条文,现实中多数电动自行车都要被认定为机动车,在事故中不能受到非机动车般的特殊保护。然而,或许是因为相关技术标准确实过时;或许考虑到电动车相对于货真价实的“机动车”确实处于劣势;或许是因为电动车均未缴纳交强险,而“机动车”一般都上了各类保险;或许是因为法不责众……无论是交管部门的执法实践,还是法院的司法实践,一般都将电动自行车视为非机动车,给予了相同保护,或许这正是本案法官超出人们预想让司机承担三成责任的原因所在。
这种各地惯用的法律实践,也许能在一定程度上矫正电动车国标的滞后性,让电动车驾驶者、乘坐者享受到道交法与交强险的更大呵护。然而,不得不说,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必须意识到,现如今一些电动车的事故杀伤力,早已不亚于机动车,安全性却远不及机动车,已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大顽疾。这就需要及时将电动车按照自用或是货用制定出更为科学的标准,对于确实超标的电动车,则须严格纳入机动车进行管理,采取与机动车等同的驾照制度、交强险制度、事故责任认定制度。如此,类似判决才能让人心服口服,逐渐涵养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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