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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如同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有一些老懒,就有点冤了。《成都商报》报道了这样一群人:他们因前配偶举债,深陷债务危机,金额从55万到数千万;房子被执行,自己成为“老赖”;他们中有教授、医生、公务员、法官,女性和孩子是最大的受害群体。
一个颇为荒诞的案例是加拿大海归董女士:王某与她结婚后疯狂举债,并在婚后两个月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董女士却需为约5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父母在婚前购买的房屋也被执行。
对于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报道里已经说得非常清楚。《婚姻法》第41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以及《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有利于打击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可在防范婚姻内举债恶意欺骗的行为上还存在盲点。
关于这一点,司法界一直都有呼声,对于法律可能存在的漏洞,相关人士也在积极呼吁修法。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份发布的一则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也明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问题的立法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我们将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为更好地保护婚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但在法律还未完善之前,并不意味着就只能生搬硬套了。事实上,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过函复,基本内容是: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也就是说,按照这份函复,董女士的经历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她的诉求也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这就不是简单地归责于法律的问题,而是对公平的司法精神的理解、执行够不够到位的问题。现实生活非常复杂,有为了逃避债务的,还有不小心上当的,有恶意的也有蒙冤的,动机不一样带来的后果也不一样,而在社会一致的打击“老赖”的呼声中,这些人的利益往往最容易被忽视。
像董女士的经历,不仅是债务认定的问题,更涉及诈骗的问题,现在,骗子逍遥法外,无辜的人却可能赔上一生的幸福,这就有违公平的原则。
婚姻是件神圣的事情,正因为如此,它更应该被小心呵护,不管是法律还是对法律的执行,都应该体现出个体个案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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