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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彩礼指导标准并规定彩礼不得高于6万元,本意是反对铺张浪费、反对盲目攀比,其初衷是好的,但以文件形式对彩礼等标准予以界定或许并非法治方式。事实上,规范村民婚嫁,农民彩礼等标准完全可以通过村民自治和社会习俗来解决,政府部门还是要做好法律法规的普及以及规范权力与保护权利并行,用良善的管理方式去引导广大群众采用积极向上的婚嫁习俗。
实际上,出台彩礼指导标准尽管得到多数村民的拥护和支持,但这并不能代替村规民约和社会习俗。笔者认为,刹“人情风”的初衷值得鼓励,但对如何规范农村彩礼、限制婚丧嫁娶的大操大办等来说,还是应当主动地走群众路线,按照民主议定程序,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等自治组织来解决。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反复征求群众意见,形成村规民约来共同遵守,这样移风易俗才更具有制度正当性,以此规范农村人情消费导向也更合法。
进一步来看,虽然彩礼指导标准有利于刹住农村盲目攀比的“人情风”,但一些具体规定有侵犯私权之嫌,在法理上值得商榷。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对于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提请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议定事项为有效,违反法定程序或损害成员利益的决议无效。因此,制定村规民约是需要一定程序的,而不是政府出台指导意见后就立刻被贯彻到村规民约中。当然,在村规民约执行过程中,乡镇政府发现其有侵犯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内容的,乡镇政府有权责令纠正,对村规民约实行实时监督,以确保乡规民约既是保证村民自治权利的体现,也是维护村民个体权利的需要,真正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同时,要看到移风易俗是一项长期的系统过程,要坚守法治底线。针对农村人情社会的面子心理和浪费之风,政府移风易俗必须注意坚守权力边界和政府理性,防止权力恣意、任性。具体来说,基层组织能够通过社会自治、自律解决的问题,政府就没有必要越俎代庖。就消除陈规陋习来说,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不仅需要时间和耐心,而且需要以恪守公权力边界、尊重民众自由选择权为前提。对民风民俗不符合时代要求的陋习不妨在一定时间内适度容忍,并通过党员干部示范或行政指导的方式加以引导,绝不能采取硬性的行政手段去强制村民移风易俗,否则善良的愿望可能适得其反,最终也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总之,要想移风易俗有好的效果,离不开村民的主动参与。因此,应当充分相信群众的智慧,更多地采取征求意见、民主集中、村民自治的办法。对群众的一些过度“人情消费”也不宜采取与政府公职人员的标准看齐。毕竟,群众对移风易俗的新标准有一个逐渐接受和适应的过程,缺乏耐心与技巧难以奏效。同时,乡规民约的强制力和约束范围有限,只有让群众真正认识到红白事的彩礼、大操大办酒席等的危害,并自愿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村规民约,才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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