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项议题——“公示车内性骚扰者,你支持吗?”引发热烈讨论,绝大多数网友都表示,支持公示性骚扰者信息。支持者认为,公示有助于降低性骚扰事件的发生率,同时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反对者则认为,平台无权擅自公布公民个人信息,而且是否为性骚扰行为也尚无统一认定标准。(5月13日《南方都市报》)
首先必须承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而且这些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然而,个人隐私受到尊重和保护,是有先决条件的,至少不能去干违法乱纪的勾当。否则,其个人的部分隐私,就有可能被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公开曝光。可见,网约车平台提出“公示车内性骚扰者”,本身无可争议,为了女性安全,就该曝光这些“人渣”的个人信息。问题是,网约车平台作为第三方商业机构,既没有权力认定性骚扰,也没有权力公示性骚扰者相关个人信息。否则,既越位又侵权。
事实上,人一旦违法,其与案件相关的部分个人信息,就失去了保护价值,性骚扰者,更不能例外。退一步讲,即便是公开他们的个人信息,会泄露其部分隐私,但与打击性骚扰行为、维护社会治安、警示他人等社会价值相比,其部分隐私被曝光,就显得微不足道了。更何况,在违法案件中,性骚扰占了很大的比例,不仅需要重点预防和打击,也亟需用反面教材,去教育和震摄更多可能的效仿者。换言之,公开性骚扰者个人信息,既是司法信息公开的必要程序,也是群防群治、警示他人的一种途径,更是保障妇女权益的有效举措。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性骚扰者,明知道性骚扰是一种令人不耻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而且有可能会被司法机关或媒体公开曝光,自己相关的个人隐私,也将会因此公布于众,却不引起警觉,依然以身试法,表明其不但不敬畏法律,而且也非常轻视自己的隐私权。换言之,性骚扰者属于明知故犯,等于主动放弃了自己的隐私权,或者说是在自曝隐私。正如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所言:“公安机关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就有不同,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不存在侵犯隐私权。”可见,公开性骚扰者个人信息,也给人们一个善意的忠告:要想保护自己的隐私,就不要违法乱纪。
当然,即便是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在公开性骚扰者个人信息时,也要把握好一个度,不能越位。首先,只能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严劣、影响极坏的性骚扰者,实行个人信息公开;同时,只适合公开性骚扰者相关的信息,比如肖像、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案由等,不能突破其他的私域,更不能公开其家庭及家人的相关信息。否则,便有可能踩上侵权的“雷区”,违背了公开性骚扰者个人信息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