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备受关注的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侵权责任编草案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5月18日《新京报》)
“无主高空抛物造成伤害,全楼业主担责”,这一施行了10年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高空抛物”条款,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对此作出了修改,强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草案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治“高空抛物”的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定时炸弹”。近年,“高空抛物”伤人事件频发,侵权责任是否作出修改也是民众关注的焦点之一。现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从许多“高空抛物”伤人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确实存在着执行难,由于没查到抛物者,损失最后只能由整幢楼的业主分摊。如:2016年10月,66岁的安徽芜湖男子骑电动车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红砖砸中身亡。由于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最后法院以整栋楼第2-33层,共448户居民都不能排除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为由,判决448户每户向原告补偿360元。
但根据《物权法》规定,高空抛物是一种危害公共卫生与公共安全的行政违法行为,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恶意程度,可能涉及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主观恶意程度,高空抛物行为很可能构成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
对于“高空抛物”缺少的不是法律,关键是存在着取证难、执行难的问题。现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高空抛物”条款作出了修改。既明确要求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又明确要求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也就是说,建筑物管理人必须安装监控等设备,又要求有关部门对高空抛物一查到底。如果筑物管理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样,既可以让“高空抛物”者无路可逃,又不会让同一幢的其他居民受连累。
高空抛物已成为社会之痛,由此人们失去了安全感,不知什么时候可能被“隔墙扔砖”。对高空抛物进行立法十分重要,立法的目的是在最大限度的保护被侵害人的同时,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必要的惩处,从而让更多的人从中吸取教训,达到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的目的。民法典草案的修改,既对“高空抛物”者产生了威慑力,又明确了责任,更体现了公平、公正。一旦发生高空抛物伤亡事故,应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严惩,追究他们的刑事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