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青年报报道,5月19日,最高法出台新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的迅猛发展,未成年人因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最高法作出“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退还”的明确规定,为人们处置此类纠纷厘清是非边界、提供法律支撑。由此透视出的诸多警示值得关注。
首先,“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退还”是对孩子弱势地位的有力保护。这种“保护”不是对其沉湎网络的认可与纵容,而是对其随意花钱的无意识过错的必要纠偏。我国民法总则规定,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无行为能力人,民事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通通都是无效的;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与其能力、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需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否则将认定无效。家长请求网络公司退还未成年人已经支付出去的打赏费用,于法有据,法院支持理所当然。
其次,“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退还”是对网络经营者的有效惩戒。2019年国家新闻出版署推出《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要求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均须使用有效身份信息方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规定并未得到切实落实。不少游戏企业以第三方账号实名认证为前提,简化游戏软件本身的实名认证设置,导致未成年消费者非常容易通过第三方账号,如以微信、QQ、邮箱等方式登录游戏,为未成年人长时间游玩及过度充值提供了便利。“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退还”,显然是要网络经营者把非法所得吐出来,归还受害者。
其三,“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退还”是对孩子监护人的有益警示。法院支持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未成年孩子的打赏款项,并不意味着可以“一刀切”地逢款必退,更不能被误视为家长放任孩子使用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的免责护身符。尽管最高法已将未成年人的网络打赏行为界定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产生法律效力须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但在网络经营者已设置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和人脸识别等合理防范技术手段背景下,如果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超出自身行为能力打赏存在过错,仍要由监护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退还未成年人网络打赏款毕竟是事后纠错,力避此类纠纷发生还需在网络认真把关、家长务实监管和提升孩子自控力等多方面相向而行与综合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