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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泓:日本“妻随夫姓”受更多质疑
//www.workercn.cn2016-01-11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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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朝日新闻》近日的一份民意调查显示,52%的受访者赞同“可自由选择夫妻别姓”(夫妻不同姓),其中,受访者越是年轻,对“夫妻别姓”的支持率越高。而民意调查的结果与日本最高法院近日做出的裁决正好相反,“夫妻别姓”问题由此引发争论。

  去年12月中旬,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做出裁决,首次判定“夫妻同姓”符合宪法。5名原告以该规定违反了保障两性平等和个人尊严的宪法精神为由,要求国家赔偿总计600万日元(约合32万元人民币)的上诉最终败诉。这意味着日本女性想在结婚后保留原有姓氏在法律上仍存障碍。

  “夫妻同姓”是明治时代家庭制度的沿续。根据日本战后新宪法“男女平等”的原则,1948年实行的新民法第750条规定,夫妻在结婚独立门户时,选择夫或妻一方的姓作为家庭共同姓氏。但实际上,绝大部分家庭仍是妻随夫姓。厚生劳动省“人口动态统计”显示,2014年结婚的夫妇中,妻随夫姓的比例约为96%。

  1985年,日本加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将“可选择夫妇别姓”制度提上议程。日本法务大臣智囊团法制审议会于1996年就此提出民法修正案,但因“夫妻别姓会破坏家庭整体感”的反对意见强烈而未能提交国会。

  婚后改姓为日本职业女性带来诸多不便。不少女性抱怨,改姓后老客户与自己无法联系,很难维持社会信用。此外,改姓令人产生“失去自我”的感觉。作为变通措施,约有六成的日本企业允许已婚女性员工同时使用旧姓。但是,一些正式文件的姓名必须改为婚后姓名。一些不愿放弃婚前姓氏的女性只能选择不行使法律程序的“事实婚姻”,但这无法保证这些女性享有遗产继承、子女抚养等权利。

  此次姓氏问题诉讼的原告认为:“强制要求更改姓氏属于侵犯权利,实际上是歧视女性,让许多女性不得不面对职业上的不便及精神痛苦。”日本最高法院在裁决中指出,夫妻同姓有利于社会安定。由于允许使用旧姓,没有侵犯女性权利,不能视为违宪,相关制度的修改应提交国会讨论。

  值得注意的是,参加此次最高法院判决的15名法官中的3名女性均认为“夫妻同姓”违反宪法。三位女性法官认为,只让女性承担“失去自我”的痛苦,而没有多元化的选择,不符合男女平等的精神。法律应顺应时代变化做出相应调整。

  日本政界对“夫妻别姓”意见分歧明显。执政党自民党对实行“夫妻别姓”并不积极。日本首相安倍晋三虽然一直鼓励女性更多参与社会生活,但在“夫妻别姓”问题上坚持“与家庭存在的方式密切相关,应慎重考虑”。而同为执政联盟的公明党和最大在野党民主党则要求实行“夫妻别姓”。

  也许是注意到了民意与法律的差距,日本最高法院在裁决书中建议,国会就“夫妻别姓”问题展开国民讨论,以决定是否要修改相关法律。

  (本报东京1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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