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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成员应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过渡期结束后,终止在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做法,这是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之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数据的做法将在2016年12月11日终止。经过15年漫长的等待,就在这一期限最后来临之际,欧盟却在酝酿变相沿用这一做法,公然违反世贸组织法律,严重损害国际法治精神。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判断是否存在倾销行为,需要将进口商品价格和商品与原出口国的价格和成本进行对比;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国内价格不能作为基准价格用于比对出口价格,法规允许使用另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数据,进行反倾销税计算。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中国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这就意味着允许其贸易伙伴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对中国向其出口“过于廉价”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并在反倾销调查时使用“替代国”数据的做法。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a)项(ii)款,如果中国生产商不能明确证明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进口国就可以使用不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第十五条(d)项则明确规定,“无论如何,(a)项(ii)款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这就意味着,第十五条是一则“日落条款”,也就是说,该条款的适用期限是15年,将在2016年12月11日失效。
这一条款白纸黑字写得非常清楚,没有任何歧义,那就是在2016年12月11日以后,那些把中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世贸组织成员,将不能再以此为由,采用“替代国”办法执行反倾销调查,否则就是违反世贸组织规则。欧盟对此条款的意义也非常清楚,所以在该条款终止之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明显背离了这一条款的基本精神。
前不久,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正式提交了修改其反倾销、反补贴法律制度的提案。该提案建议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体现了欧盟履行第十五条规定所承担义务的意愿,表现出一定的积极姿态,但提案同时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标准,对于市场价格被干预“严重扭曲”的世贸组织成员,欧盟仍将在反倾销调查中参考第三国价格。这就意味着欧盟并未从根本上取消“替代国”做法,因此也就没有全面彻底地履行第十五条的法律义务。
根据国际法和国际贸易规则,如期切实履行第十五条,是包括欧盟在内的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应尽的法律义务和应该遵守的多边贸易体制规则,而不是对中国的优惠。世贸组织成员应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过渡期结束后,即2016年12月11日,终止在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做法。这是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任何成员都不应以国内法或者国内标准为由加以曲解、规避甚至拖延。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作为世贸组织成员,欧盟只有认真履行世贸组织各项法律义务,才能享受世贸组织赋予的各项权利。欧盟如果以国内法为由规避自己在国际条约下的义务,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中国如果根据第十五条将欧盟诉诸世贸组织法庭,将会百分之百赢得这场官司的胜利。另外,欧盟在承受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将使欧洲许多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中国是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中欧之间的日贸易额超过10亿欧元。中国市场越来越成为欧盟众多企业获得利润的重要来源。欧盟对中国企业的歧视性做法势必恶化双方的贸易环境,为欧洲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制造障碍。
(作者为比利时范贝尔—贝利斯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国际知名反倾销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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