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成为全球大流行后,美国一些政客叫嚣所谓“中国是病毒的来源地”“中国担责”“中国赔偿”,并挑起美国地方政府和个人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我国政府提起诉讼,更有甚者,鼓动在5月18日即将召开的世界卫生大会上对中国进行“集团索赔”。那么中国是否需要为疫情承担国际责任呢?我们可从国际法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国家承担国际责任的前提是该国违反国际义务。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2001年11月通过《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一文件虽然仅是草案而非国家条约,但在当今国际法界,仍被认为是对有关国家责任问题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依据,对各国具有拘束力。根据该《草案》,一个国家对另一国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国际不法行为的存在,具体而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2)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国在发生疫情后的义务可以细列如下:(1)通报义务。缔约国通报义务的前提是先行的评估,如评估结果认为疫情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就应在评估发生后的24小时之内通报。(2)后续报告义务。通报后,缔约国应当继续及时向世卫组织报告它得到的关于所通报事件的确切和充分详细的公共卫生信息。(3)接受世卫组织的核实要求。世卫组织应当要求缔约国对该国正发生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进行核实。(4)遵从世卫组织建议的义务。在确定正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总干事应当根据规定程序发布临时建议。
其次,中国完整履行了《条例》规定的义务。根据世卫组织和中国政府有关抗疫的时间线记录,中国最初于2019年12月31日向世卫组织驻华办事处通报新冠病毒,从2020年1月3日开始,中方定期与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组织以及中国港澳台地区及时、主动地通报疫情信息。此后于2020年1月12日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交新型冠状病毒基因组序列信息,在全球流感共享数据库(GISAID)发布,全球共享,对其他国家开发特异性诊断试剂盒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政府在疫情发生后已履行了通报义务和后续报告义务。
关于接受世卫组织核实要求方面,中国政府于1月20日至21日接受世卫组织派团对中国武汉的现场考察,中国政府与考察团成员分享了包括可用于国际指南制定的病例定义、临床管理和感染控制在内的一系列规程。2月下旬接待了世卫组织专家考察组的考察和核查。中国政府履行了核实义务。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以1月23日武汉关闭离汉通道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调集全国资源投入抗疫,所采取的措施超出了世卫组织建议要求的防疫措施,多次受到世卫组织肯定,充分证明中国积极履行了《条例》义务。中国为国际公共卫生安全所作出的贡献,得到世卫组织及其专家组的高度评价。
除此之外,中国在做好本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推动抗疫国际合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国际社会提供支持和帮助。尤其是随着疫情在全球蔓延,中国政府及企业纷纷伸出援助之手,通过捐赠物资、分享经验、派驻医疗人员等方式,积极参与到抗击疫情的国际合作中,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国际合作义务。
综上,自疫情发生后,中国全面履行了《条例》规定的义务,也尽了自己的道义责任,根据《草案》,中国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国际不法行为,当然不应承担任何所谓的“国家责任”。
吊诡的是,美国是现行国际法的引领者,连《条例》也是在其主导下修订完成的,美国完全知道缔约国的义务所在。既然此等法理并不难理解,那么为何从美国政客到部分媒体,均不顾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肆意发起对中国的“追责”诉讼呢?头脑清晰的观察者不难看出其背后动机:第一,转移国内矛盾。面临疫情蔓延、经济停滞、社会动荡不安等现实困境,面对国内民众的指责和国内政治(如选举)的需要,政客们和有关势力企图借滥诉,逃避本应承担的治理责任。第二,遏制中国发展。在此次疫情之前,美国就已通过贸易战等方式对中国进行遏制,在此次疫情蔓延中,极端反华势力利用滥诉打造反华统一阵线,其挑战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治理机制的企图已昭然若揭。第三,削弱中国的国际影响力。面对自身疫情防控不力,而中国成功遏制疫情,且无私开展国际抗疫合作,美国有关势力主张滥诉,意在削弱中国在国际公共卫生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