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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去行政化的管理和逐年晋升的方式,能够让更多法官、检察官无需再挤行政晋升的独木桥,通过业务养成和资历同样能够达到高薪优待,从而为法官、检察官们提供广阔的职业上升空间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意见明确提出,将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深入推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明确要适应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需要,完善职业准入制度,探索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研究预备检察官职业训练并考核合格作为检察官的法定任职条件。要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检察官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院任职,上级院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遴选(2月24日新华网)。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关键之一就是如何选人、用人,成立一个中立而高效运行的法官、检察官遴选机制,是确保司法机关选好人、用好人的重中之重。
从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来看,我国的司法体制在横向结构上有三个特点: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二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三是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检察员分别由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去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框架意见》),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7个主要政策导向。其中,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比较引人关注。在关于“人”的省级统管方面,《框架意见》提出,未来将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
应该说,将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管理权剥离开来,进行省级统管,并不意味着由省级司法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独断行使,而是要建立防火墙和隔离带,防止省级党政机关通过司法行政管理这一渠道对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进行渗透和干预。所以,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设立非常重要,这是防止司法机关行政化的重要手段。尽管遴选委员会的委员也会包括省级司法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成员,但省级以下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成员、学者等其他委员,会对省级司法机关的遴选权起到很好的平衡和制约作用。
此外,从用人制度改革来看,建立法官、检察官遴选机制具有三重意义:其一,将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和选拔放置于专业对口、法律素养较高的遴选委员会之下,能够跳出地方行政任免的困局,从而更能保证法院、检察院人事权不被干涉,有助于独立办案;其二,通过遴选委员会对其职业能力、办案数量与质量等进行综合考量,能够提高法官、检察官的门槛,有助于法官、检察官专业化与职业化的养成,杜绝以往非法律职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现象;其三,通过去行政化的管理和逐年晋升的方式,能够让更多法官、检察官无需再挤行政晋升的独木桥,通过业务养成和资历同样能够达到高薪优待,从而为法官、检察官们提供广阔的职业上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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