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科教-正文
李晓鹏:爱,还要用法律意识来看待
//www.workercn.cn2015-04-16来源: 钱江晚报
分享到:更多

  南京孩子小某(媒体报道时为保护孩子采用了各种化名,姑且称为小某),受到养父母虐待,因一件小事,就被打得遍体鳞伤,整个背部一片血红,见者无不落泪。经媒体披露后,公安机关经检察机关批准,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逮捕了实施虐待的养母。

  这条新闻,几天来很多人一直在追,特别是为人父母者,大家都很关心孩子的命运。正当大家都在期待生母是否会把孩子领回去,让他从此过上幸福生活时,意外却发生了。孩子的生母来到南京,不是为了终止监护关系,而是急急忙忙赶到检察机关,为养母求情。原来,养母是生母的表姐,双方是亲戚,生母觉得连累了表姐,以后不好见面,再说了,农村打孩子是一件挺正常的事,没什么大不了。“打孩子,就是为了对他好嘛!”

  多少年了,我们还能不能从这种暴力的、缺乏法律意识的教育思维中脱身出来?虎毒尚不食子。为人父母者,没有不爱自己孩子的,在“爱”的名义下,大多数家长做了许多令人感动、为人称道的正确事;同时也有一些家长并不懂得如何表达“爱”,从而做出伤害孩子的事情,致伤、致残、致死者屡屡见诸报端,多数都令人惨不忍睹。遗憾的是,在如何保护孩子免于恐惧的生存权问题上,我们不仅面临法制的不健全,同时还面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淡漠。因为我们更多的还停留在“人情社会”的阶段,对于亲子关系,很少有为人父母者从法律的角度来理解。一般性的“惩戒式教育”,类似于象征性的打个屁股、拍个掌心、罚个站的处罚方式,虽不为法律明文许可,也不为法律所禁止,属于家长在教育过程中可以自行操作的空间。然而一旦越过“人身伤害”这条底线,就不是合法的教育行为了。

  小某被打,在不长的时间里,已经被学校老师发现了三次。第三次,因为没有完成养母规定的课外作业,直接动用了痒痒挠、跳绳等工具反复抽打,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这就构成了刑事法律关系,只能用法律来解决,“求情”不能解决法律问题。我们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从法律文书上看来,并不比世界上其他国家来得宽松。遗憾的是,就南京虐童案接受记者采访的政府官员和法律工作者,都认为孩子最终可能还是应该回到养父母的家庭之中。这是人情社会下对法律的误读。法律上并不把孩子当成父母的私有物品,只是把监护权赋予父母。抚养与监护关系,是建立在严格的法律基础上的,有特定的条件作为支撑,对于不能履行监护人职责的父母,法律有权终止其监护人资格。

  针对各地陆续发生的虐童案件,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就已经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有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七类严重伤害行为的监护人,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及“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一案,尤为令人印象深刻。在我们这个“人情社会”传统极深的国家,开启了国家剥夺父母监护权的先例,给许多生活在残酷现实之中的未成年人,带来了改变命运的希望。

  感情归感情,法律归法律。我并非要把亲子关系变得如法律文书一般冰冷。只不过希望这种冰冷,能够成为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武器。今天我们为人父母者,应该意识到支撑我们的亲子关系的,除了伟大的父爱母爱,还要习惯用法律意识来看待、理解亲子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何对待孩子,是社会文明程度的底线之一,而法律意识,将使得我们整个文明程度提升一个档次。在充满法律意识的父母培养下的一代人,将最终决定我们社会的未来。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