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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未成年人保护,要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和进步的方向,莫以为照搬外国的一鳞片爪,用“严刑峻法”就能解决一切问题
目前,南京市政府法制办正在就《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众征集立法意见。草案规定,禁止监护人“让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独处”。
这则“禁止幼儿独处”的规定引发了极大的争议——有人认为,这借鉴了发达国家成熟的未成年人保护经验,对于屡屡发生儿童高坠、被忘在车里等悲剧的中国当下,很有必要。但也有人认为,中国大量城市低收入群体是双职工,没有条件像外国那样由全职妈妈来带孩子,“禁止幼儿独处”的规定会成为一纸空文。
其实,谈未成年人保护,要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和进步的方向,莫以为照搬外国的一鳞片爪,用“严刑峻法”就能解决一切问题,而对建章立制、立分止争的机制完善进步,则妄自菲薄。
首先,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家庭的“原子化”,孩子成为中国主流人群的核心关切。所以,近年来,未成年人受伤害的个案,屡屡引爆舆论。就南京来说,2013年两名婴幼儿被不负责的母亲活活饿死,以及今年3月男童施某某被养母“鞭打”事件,都曾轰动一时。这形成要求政府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压力”。可以肯定的是,全方位提升监护人的责任,这是人心所向。
其次,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不能片面强调“严刑峻法”,更不能搬“美式”标准。其实,“美式”监护制度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而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则尚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过分强化其“惩罚”功能。比如,去年年底最高法等刚刚公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使得空转了20多年的“剥夺不称职父母监护权”机制得以落地;与之配套的救助保护机构,也在逐步建立。没有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配套机制,不可能单兵突进地对不合格监护人予以“严惩”。
其实,早在2013年公布的《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中,禁止“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独处”当年也引发不小争议。有人认为这条规定没有严格的“罚则”,只是由“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是一纸空文。然而,法条没有罚则(特别是没有罚款、拘留的罚则),不代表违反法律不用承担责任,也不代表法条就没有进步意义。否则政府进行干预、警告的法律依据都没有,这就是立法的意义。而如果因幼儿独处发生一些高坠等人身伤害事件,监护人就可能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从而较难、较少取得赔偿,这就是用法律机制倒逼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
总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要拿捏好现实与理想的火候。当务之急,还是要完善未成年人伤害的预警、通报、紧急处置、剥夺监护权等基础性建设,给未成年人以实实在在的保护。
(作者系知名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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