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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进一步重申家庭、学校、政府、社会保护留守儿童方面的责任。这说明在我国留守儿童不受保护的现象仍然值得重视,有关保护留守儿童的制度体系仍然存在漏洞。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已经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修改政府法律文件,进一步强化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但现在看来,要想将《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落实,还需要作出巨大的努力。
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这项法律规范被称之为对留守儿童的托底条款。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并没有建立公益性的儿童保护机构,民政部门创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接收孤儿,因此,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始终无法贯彻落实。此次国务院出台相关文件,实际上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家庭、政府、学校和社会组织对留守儿童的责任。
笔者在调查研究过程中发现,之所以会出现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是因为在家庭、学校、政府之间,出现了非常明显的空档。孩子放学之后,没有回到自己的家中,在街头流浪。许多留守儿童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就是因为放学后,在回家途中接触到社会不良人士,改变了自己的人生轨迹。所以应当要增加儿童在学校的时间,尽可能地确保对留守儿童的监管不存在任何漏洞。学校放学之后,应当提供必要的场所,让监护人下班之后到学校和自己的孩子见面。街道社区也可以建立专门的组织,确保留守儿童不会独自在街头游荡。
国务院选择全方位的监管模式,要求政府、学校、社会组织都能切实履行对留守儿童的保护责任。不过可能由于缺乏资金支持而无法真正落到实处。可行的策略是,加大对基础义务教育机构的投入,建立类似于托儿所的服务机构,让留守儿童放学之后可以直接进入学校的留守儿童保护地,接受全方位的服务。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
另外建议各级地方政府应当重新审视教学网点撤并方案,充分利用现有的中小学教学设施,建立留守儿童保护地。地方政府加大投入,社会组织和慈善人士可以通过捐赠的方式,为留守儿童保护地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支持,让留守儿童不再成为监护“接力棒”,而是在相对固定的场所,接受政府、社会组织和学校提供的服务。如果留守儿童的监护人譬如爷爷奶奶行动不便,那么,可以让留守儿童长期居住在保护地,随时接受政府、社会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的资助。学校提供必要的场所以及专业教育服务,政府加大对留守儿童保护地专项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确保留守儿童生活在温暖的环境。
总而言之,政府应当加大对教育机构的投入,组建良好的社会组织,承担留守儿童保护地运营工作。当然,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儿童应当回到父母的身边,才能为他们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才能使他们在健全的家庭感受到亲情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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