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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界和科技界的多位两会代表委员,再次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了科研经费的管理体制。其中的焦点问题又是如何在科研经费的管理中体现劳动价值,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个问题不仅吸引了众多代表委员,连总理也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砍掉科研管理中的繁文缛节”。如何科学管理我国日益增长的科研经费,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伴随着财政性科研经费总量的不断增长,为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我国也在不断调整相关的政策安排。从目前国家宏观层面的管理制度而言,理论上是允许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按照科研工作的实际需求,在“劳务费”科目中据实列支。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个科研经费的资助部门在立项和评审中都会有一条不成文的“劳务费”比例限制,使得广大科研人员感觉到预算与实际科研需求相脱节,从而对一线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应该承认,在我国目前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收入分配格局下,针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政策正在不断完善,但是仍然离预期目标相距较远。
综观科技发达国家,科研经费中的人员费管理基本上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制度安排。概括而言,这些制度安排有如下三大特点。一是科研人员具有相对稳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法国、德国、日本的大学和国立科研机构以及美国的联邦实验室为代表。美国的大学教授虽然每年只能拿到10或9个月的工资,但是另外2或3个月的工资可以从科研经费的间接成本中,由所在大学统筹安排支付。二是科研人员的工资收入具有一定的竞争力。美国的大学教授采取的是市场机制形成的有竞争力的年薪制。美国的联邦实验室以及法国、德国和日本的国立科研机构等,则直接参照公务员的薪酬标准,也具备相当的竞争力。三是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可以据实列支,无论是研究生,还是博士后,或者是科研项目的临时聘用人员,实际所需的费用都可以在科研经费中预算和支出,最高比例甚至可以达到80%.
从科技发达国家科研经费的人员费特点中可以发现,我国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中对于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确实不够。最近五年来,几乎每年都有代表在全国两会上反映这个问题,但是一直未有实质性的突破。究其根源,在于如下几个瓶颈问题亟须突破。首先是在完善我国收入分配体制的宏观格局下,优化我国科研人员的工资形成机制。“三元”工资结构确实具有一定的激励效果,但是如何让“三元”工资体系和科研人员的创新潜力实现有效对接,还需进一步优化。其次是解决科研人员的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问题。一方面继续加大科研经费中的间接费用比例,另一方面提高人员绩效在间接费用中的列支比例,具体的比例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分类测定。再其次,将国家宏观层面不限定劳务费用在总经费中的比例的相关政策真正落地,让科研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支付相关人员的薪酬。最后,应完善并落实相关科研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让科研人员的优质科研成果能够顺畅地转化为创新效益并获得应有的激励。
当影响科研人员创新动力的难点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后,科研人员的创新潜力才能真正激发出来,从而不断提高我国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
(作者系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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