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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在11年前母亲去世之后由外婆照顾,父亲定期支付抚养费。刘某上大学之后,已到了退休年龄的父亲认为女儿已经成年,自己年老多病且收入不高,拒绝为刘某提供经济资助。刘某遂以因求学而不能独立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支付抚养费至完成学业。但是法院驳回了刘某索要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她已成年且完全具备劳动能力,所以其父已无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6月10日《新快报》)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所谓“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有明确规定,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刘某已年满18周岁,且心智健全,因而法院的判决具有充足的法理依据。
在现实社会中,中国的孩子相对而言更缺乏独立性,对父母、家庭的依赖性较强,“袋鼠族”“伸手族”比比皆是司空见惯。这客观上制约了孩子的能力发展,一旦独自面对世界则很容易被淘汰。所以,对孩子学会放手,的确是无数中国家长最需要学会的一门“必修课”。
不过,所谓“一锹挖不成井,一步登不了天”,凡事皆应遵守其固有的规律而循序渐进;如果操之过蹙妄图“一口吃成个大胖子”,多会“消化不良”甚至适得其反。
许多人总会拿自己跟西方国家对比。但西方国家并非所有的孩子成年之后都与父母撇清关系互不相干,有些孩子依然要靠父母接济。而且西方教育更加注重独立人格的培养,比如小孩需要帮助父母干家务挣零花钱,从小就有独立的财产权,许多中学生干过假期工,具有较强的独立思维能力。“经风雨见世面”,他们能随遇而安自然不足为奇了。而中国所谓的“独立教育”多绕不开“分数”和“才艺”两大怪圈,与生存教育、人格教育显然有些貌合神离。没有任何的前提和过渡,没有任何的思想准备和心理预期,突然而至的放手对孩子而言犹如踩高跷上高墙,当然是手足无措,甚至还要历经坎坷。
跟刘某父亲一样,对孩子“养”而不“教”的家长并非少数,一方面从不教会孩子必要的生活技能,另一方面又责怪孩子自理能力欠缺,如此“强盗逻辑”其实是为自己推卸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孩子难以自食其力的“罪魁祸首”恰恰是那些家长:对子女不愿撒手,包办一切。而作为学校来说,学习之外的观念、素养与技能教育则不可或缺,在中学阶段开设“生涯规划指导”以及类似的课程也大有必要,高等院校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更是义不容辞。
生存虽是本能,但并非人人都能无师自通。教会孩子一定的动脑动手能力,适当放手让孩子独当一面,既是自然之理,也是教育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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