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最近,一则题为《女儿成为“父亲教育实验品”,21岁女儿考不过初中试卷》的新闻,引发媒体热议。昨天《北京青年报》发表评论认为,四川泸州居民李铁军对女儿教育模式的最大问题是,完整的家庭结构被破坏,李铁军的妻子不仅离开,而且还曾提起诉讼,要求李铁军把女儿送回学校,而女儿独自学习和成长,其间没有可交流的小伙伴,人际关系几乎虚无化,孩子就此生活在一个封闭世界中。
近年来,我国舆论针对“在家上学”和“私塾”教育的看法很纠结:当孩子成长得不错,知书达理时,舆论往往给予高度肯定,认为这是勇敢摆脱应试体制,而当某个家庭的“在家上学”效果不好时,舆论又抨击父母把孩子作为“私人财产”,自搞一套是行不通的,学校教育才是孩子的归宿。那么,“在家上学”究竟何去何从?在笔者看来,不解决“在家上学”的合法性、规范性与质量评价问题,我国社会还将继续存在这类纠结的看法,还会有更多孩子成为父母的“教育实验品”,得不到合格的教育。
在美国,学校教育比较注重多元化,但目前也有4%超过200万适龄学生“在家上学”。而对于“在家上学”,美国各州是有法律对选择“在家上学”的学生的父母教师资质、“在家上学”学习课程、学习质量评价、学生转入公立或私立学校以及升学等进行明确规定的。简单地说,“在家上学”,就是一所主要教师是父母的“微型学校”,承担“在家上学”教育任务的父母(单方或双方),必须有教师行业委员会认可的教师资质;必须按州对义务教育的要求,给孩子基本的义务教育课程教学,父母不能完成的课程教学,则由家庭聘请教师授课或由学生通过网上选课完成,孩子在家接受的教育,除知识教育外,包括课外公益活动、体育运动、团队合作训练,都不能缺少;对“在家上学”的教育质量,相关教育委员会要进行评价,如果评价发现学生的身心发展存在问题,将叫停“在家上学”,要求父母把孩子送去学校接受教育:“在家上学”学生完成所有规定课程学习,参加社会机构组织的统一测试,可和其他学校学生一样,自由申请大学,大学对其平等对待。很显然,这样的“在家上学”就合法而规范。
因父母对教育的需求更加多元与个性,而学校教育千校一面,我国选择“在家上学”的适龄学生,近年来逐年增多。保守的调查估计,至少有3万名学生选择“在家上学”,这远比美国少,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在家上学”存在诸多严重问题。首先,“在家上学”涉嫌违反《义务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适龄学生都要接受义务教育,家长作为监护人,必须履行义务送孩子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很多选择让孩子“在家上学”者,是打擦边球,给孩子找一所学校挂学籍,然后以生病的理由休学“在家上学”。这也是我国《义务教育法》执行的难点之一。其次,“在家上学”的教育教学质量堪忧,父母各行其是。一些家长根本不懂教育,只是因为对学校教育不满而把孩子领回家,就会走极端,与学校教育完全对着干,搞与学校教育完全不同的另一套。近年来,一些“私塾”办学很热闹,迎合的就是这些家长的极端教育需求,有的根本不学数学,有的则根本不上外语。
针对“在家上学”存在的这些问题,我国有必要采取务实的态度进行治理。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否定“在家上学”,也不能对“在家上学”乱象视而不见,任其在灰色地带生长。从个性教育与多元教育角度看,“在家上学”如果规范发展,可以为有个性教育需求的学生,提供更个性化的选择,为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方式规范“在家上学”,既给“在家上学”合法地位,也把对“在家上学”的父母教师资质、教育内容、学生身心健康和学籍管理问题等都纳入法治框架进行系统治理。如此,就既可以满足部分家长对孩子进行在家个性化教育的需求,也可让“在家上学”以“微型学校”的方式,与其他规模化办学的公立学校、私立学校一样,规范发展,促进教育多元化与个性化。
赵查理:生活园里的“家庭教育”也需社会搭... 2014-05-14 |
张 涨:家庭教育立法,重在服务而非惩戒 2014-06-04 |
王 琳:放权地方立法需辅以违法审查机制 2014-09-02 |
我在我思:让法治成为我们共同的信仰系列谈 2014-12-23 |
用开门立法破解停车难题 2015-01-27 |
王 珉:敬畏法律是“必修课” 2015-02-26 |
朱永新:支持小微型民办学校办学 2015-03-11 |
法制日报:地方立法有权也须防止任性 2015-03-17 |
时薪过万超网红线上培训需规范? 2016-03-28 |
“在家上学”应该尽早规范 2016-08-2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38)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30) | 京ICP备11015995号-1 | 联系我们:zgw@workercn.cn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85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2008-2022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