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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宣传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规定,对可能出现的野生动植物以及已经普遍存在的野生动植物进行详细说明
据媒体报道,河南卢氏县农民在田间地头发现野草,收工回家时顺便采摘,被当地森林警察发现,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犯罪嫌疑人采摘的“野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因而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这一案件引起社会广泛讨论。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破坏野生动植物或者非法采摘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应当以故意为构成要件。考察当事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无非是从两个方面来着手:一是考虑当事人对自己非法采摘行为的主观认识。二是司法机关必须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环境,如果采摘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属于不常见的野生植物,当地群众普遍缺乏了解,那么,司法机关在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犯罪故意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当地绝大多数群众的普遍认知,尽可能地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当然,如果森林保护机关没有对野生动植物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譬如,安装保护栏杆或者在野生植物生长附近竖立明显标志,那么,很容易引起当地居民产生错误认识。
从新闻说开,保护野生动植物实际上就是保护生态的多样性,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假如只是采取严刑峻法、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最终可能会导致法律实施成本不断增加。事实上,加强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才是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根本方法。
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宣传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规定,对可能出现的野生动植物以及已经普遍存在的野生动植物进行详细说明,如此才能防止出现当地居民因不知情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现象。具体来说,执法机关必须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必须让社区居民充分意识到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必要的时候还应当手把手地教给他们识别野生动植物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真正意识到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国家的法律变成社区居民自觉的行为准则。
司法机关要用科学方法宣传保护野生动植物案例,使社区居民充分了解犯罪的构成要件。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破坏野生动植物犯罪的构成要件都强调主观故意,如果社区居民对野生动植物缺乏了解,只是由于好奇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为过失而被绳之以法,那么,非但不能起到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反而容易引起社区居民的抵触情绪。司法机关在司法判决中应该详细说明犯罪的构成要件,向社区居民解释为什么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产生震慑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的法律得以贯彻落实。
此外,必须纠正一些陈旧观念。假如政府因担心社区居民了解野生动植物价值而破坏野生动植物,或者担心社区居民在保护野生动植物方面缺乏积极性而忽视了宣传的作用,那么,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制度就很难有效发挥作用。部分执法机关试图通过公布典型案例方式达到“杀鸡儆猴”效果,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由于绝大多数社区居民不支持司法机关严厉惩处破坏野生动植物犯罪分子,因此,司法机关的判决反而在社区居民中产生负面作用。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充分意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的主体是社区居民,只有让他们成为保护野生动植物的主体,才能真正实现对野生动植物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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