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竹鼠“互斗”、上山“收夹”、野鸟残骸……每天早上7时到深夜12时,“打野主播”们边深入田野、山林捕捉野生动物,边直播猎捕过程。类似视频出现在多家直播平台,部分主播甚至拥有数十万粉丝。被猎捕动物中,不乏竹鼠等“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此外,主播们所使用的猎夹等工具,也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
“直播打野”指在野外猎捕野生动物,其间不乏国家明令禁止猎捕的“三有保护动物”。对于平台直播主播来说,“打野”新鲜具有吸睛力,能最大程度达到吸粉之效。与此同时,还能在好玩有趣之余,打打牙祭赚点生活补贴,也算一举两得。不过,网络无罪,平台无过,那些本应受到保护的动物没有过错。相反,网络直播“打野”的场景越是喧闹,气氛越是热烈,越表明管束机制的苍白乏力。
“直播打野”的危害性具有多重性,一者,此举有违公序良俗,具有教唆之嫌,如果场面过于血腥而刺激,就会对未成人形成误导。在社会暴戾之气日益严重的情况下,纵容打野之类的影响扩大化,会让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造成部分人三观不正;二者,此举有违法之嫌,若不能加以限制或者禁绝,则会形成破窗效应。“直播打野”平台的大量存在,众多主播为吸粉而互相竞争,越界行为泛滥之下,局势则会失去控制,并陷入彼此比狠斗惨的恶性循环;三者,线上的趋利性会加剧线下违法,若是不能有效打击以正视听,明规正矩,则会形成放大效应,致负面性超越“打野”本身,衍生出心理、价值、治安等一系列问题,颠覆公众对道德与法律的敬畏。
依法、及时和有效打击违法“打野直播”行为,既要控渠道,更要堵源头。网络放大了“打野行为”的负面性,却未能有效消除“打野行为”的孳生。法治的实现在于有法必依,法治的落实在于执法必严,让任何一起违法行为都受到惩处,让当事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避免让其心存侥幸,树立法律的权威,增强法治的效力。反之,若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还存在“墙外抛石头”那般的不确定性,挂一漏万,无人心存“法的敬畏”。
法的前提与基础其实是罚。杜绝线上直播的泛滥,根在于堵住于线下的违法。所谓“不作死,就不会死”。这一逻辑关系是,只有作死会死,才会让人不去“作死”。“打野行为”既然涉嫌违法 ,首先就应依法惩罚,而非发现之后,让平台公司一关了之。没有了线上直播的显摆或者吸粉,并不意味着线下的“打野行为”就不复存在。
2014年,西藏墨脱县的向导举报,有打猎人在该县雅鲁藏布大峡谷核心区布下大量钢丝套,猎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鹤和西藏自治区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豹猫。2015年,微信、微博中流传一组虐驴男活割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藏野驴的图片。近年来,类似的案例不断出现,让人对法律的效力产生了质疑。与此同时,又不断出现了捕获青蛙被判刑的案例,但何以未能从根本上预防此类行为的产生,并让“网播打野”成为一种产业,跟线下打击的低效化,有着本质联系。
“直播打野”的危害性在野外,其成因在于低效化。事后诸葛亮再高明,对于解决实际问题都于事无补。既然失控的“打野行为”都在网上无所顾忌,线下的打击者究竟干什么去了,这需要用实际行动来回答,更需要用效果来检验。
朱 巍:网络时代应成为假货的终结时代 2014-12-24 |
顾 严:“互联网+”催生社会治理新变革 2015-04-29 |
别让青少年身处“人人自危”的网络环境 2015-07-31 |
姚龙华:网络定制巴士是推动公交改革的“鲶... 2015-08-18 |
治理网络消费市场 需要监管创新“上线” 2016-03-16 |
对在线辅导不要一棍子打死 2016-03-28 |
在线教师高薪现象的背后 2016-03-29 |
对教师在线教育不要“一刀切” 2016-04-01 |
确保“食品犯罪终身禁入”不留死角 2016-10-25 |
让网络成为解决问题的“前线” 2017-02-20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38)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30) | 京ICP备11015995号-1 | 联系我们:zgw@workercn.cn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85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2008-2022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