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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琼瑶诉于正案”一审判决,于正等被告除了公开向琼瑶赔礼道歉外,还要赔偿各项损失500万元。判轻了还是判重了?二审是否有“扳局”的可能?这些或许都是公众关心的话题。但在笔者看来,此案最大的价值,是通过名人效应让人们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也让原本有点混沌的“侵权界限”有机会条分缕析,助推相关领域立法立规的进度。
本案中,法官对涉案剧作的细致比对,以及据此作出“侵权改编”的认定,无疑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不健全,钻法律空子、剽窃、山寨现象严重。如何锁定典型案例,做到杀一儆百、举一反三,该案无疑给了一次机会。同样的案例,知名度高的名人案子更容易引起社会反响,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但也要防止“名人官司”的“民意压力”。有时候,强大的“民意”会让某些案子“未审先判”,干扰司法独立。尤其是这类牵涉到艺术创作的案子,其间的法律尺度如何衡量,需要多听内行的意见。
经典性的文艺原创和娱乐产品的生产制造,两者的思想含量和艺术含量不尽相同。娱乐产品的类型化生产,常常出现大面积相互借鉴的情形,“被扒者”往往也是“先扒者”。当然其间也必须制定游戏规则,杜绝无本万利的山寨。但类型化生产的“撞车”现象很难避免,有时并没“借鉴”,就想到一块儿去了。这就给维权带来了困难。
由此笔者想到,为何影视剧制作常常一窝蜂?今天满屏婆媳剧,明天谍战剧,后天宫廷剧……这和我们的行业发展、行业导向等都有密切关系。影视剧行业过分注重经济效益,就不难理解为何商业剧、青春剧等老是会扎堆。类型是最容易雷同的。不过,就商业运作的角度而言,要让文化产业的资本都“自甘寂寞”,恐怕并不现实。因此,一方面要继续鼓励和奖赏标杆产品,另一方面,要更加宽容地对待各种艺术尝试,这或许是减少“类型化”泛滥的有效举措。
“琼瑶诉于正案”即使最后尘埃落定,也一定会有争议,但该案带来的溢出效应无疑是积极的。其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能否树立标杆,其判决结果对编剧行业的利益、规则,甚至对整个影视行业格局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都是颇有价值的。当然,除了刚性的法律求助之外,如何发挥道德杠杆的自律作用,如何发挥行业组织的他律作用,以及建立细分的鉴定准则,都是有待探讨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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