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场“特殊”的征文比赛引发了公众的热议。湖南一家企业发起有奖征文活动,特等奖奖金高达50万元。该企业创始人表示:“我就是想告诉大家,文学不掉价,一篇好文章就值更高价!”
“文学”要是听到了这句话,一定会觉得有点懵:这事跟我有什么关系?一家企业请一些文人来为自己歌功颂德,这难道不是很明显的商业行为吗?尽管这个活动套上了“征文”“大奖”的名头,获奖者又有“作家”“湖南省作协副主席”的头衔,看上去很“高大上”,但本质上,它仍然是一家企业通过某种方式提升自己知名度、美誉度的行为。
普通网友或许还比较陌生,但类似的活动对一些企业来说,只是“常规操作”而已。比如不久前,茅台集团就举办了“茅奖作家茅台行”活动,邀请10名获得茅盾文学奖的著名作家到茅台采风,并举办“2019·文化茅台论坛”。茅台集团的这个活动“档次”更高,因为茅盾文学奖是由中国作家协会主办的、根据著名作家茅盾先生的遗愿设立的奖项,可以说是国内文学界的最高荣誉。但是,你能说这些“茅奖”作家为茅台所写的文章是文学吗?
当然,不是说这类做法不好。恰恰相反,事实证明,这场征文活动相当成功。区区50万元奖金,就为这家企业赢得了全国媒体的关注,还有什么样的软文能产生这样的效果呢?虽然这篇“最贵文章”,事后被网友挑出了至少50处错误,但你仍然不得不承认:这50万元给得值!
对于写作者来说,靠写作挣钱也是理直气壮的事,没什么丢人的。“唐宋八大家”之一、“文起八代之衰”的大作家韩愈,就被人嘲讽老写“谀墓文”,通过吹捧客户来发家致富。一代大家都如此,其他普通文人就更不用说了,卖文为生本就是谋生方式之一。
但是,其中也不是没有问题。第一,以湖南这次征文活动为例,50万元大奖的归属与作者湖南省作协副主席的身份有没有关系?个人靠写作挣钱当然没问题,但官方授予的、具有公共性的身份,例如作协主席、茅盾文学奖得主等,是否可以用于软文的“消费”?
第二,借文学之名,行营销之实,这类打“擦边球”的行为是否应该厘清其边界?2016年,《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就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要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微信、微博等自媒体中发布商业广告“软文”的,也要标明“广告”,就是为了让公众分清哪些是普通文章,哪些是广告,避免误导。那么,对于企业征文等活动,再堂而皇之地以“文学性”来宣传,是否合适?
一言以蔽之,还是让商业的归商业,文学的归文学吧。一篇好文章当然可能值高价,但文学的价值却不是这样体现的。
50万元大奖的获得者引用欧阳修的话回应争议:“文章如精金美玉,市有定价,非人所能以口舌定贵贱也。”可就在同一篇文章中,苏轼感叹,有些道理“可与知者道,难与俗人言”,恐怕才是对这件事最好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