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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童殴人致死应降刑责年龄
//www.workercn.cn2014-07-10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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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8日下午,河北张家口市蔚县一8岁男童晓辉遭11名同学围殴致死,涉事同学均不满14周岁。警方披露称,打人的几名同学当日因闲来无事在村内找人打着玩儿,恰好碰到晓辉便将其强行叫走并殴打。据了解,晓辉6岁即遭母亲遗弃,父亲在外打工,平时在校内常遭高年级同学欺负。(7月9日《京华时报》)

  赞成

  不能只是碎片化关注

  晓辉的父母都不在身边,常年跟随姥爷独自生活,属于留守儿童。因此这起暴力事件一出,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似乎只有在留守儿童身上才会出现这类未成年人的暴力事件。但这是一种假象。

  据人民网7月8日报道,“浙江苍南钱库一中学生厕所遭疯狂施暴”的视频显示,一男生连续殴打另一名男生,扇耳光、猛打其头部、踢其下体。另据《华商报》报道,7月4日,大荔县一高中男生上网时被人从网吧拉至东府广场,并遭七人殴打,致左侧颧骨、鼻梁骨折。这都是短短几天内发生的未成年人暴力事件,而且与留守儿童概念无关。

  屡屡发生的未成年人暴力事件是一个整体性问题,其中包括家长的教育、学校的管教、还有法律方面。从家长教育方面说,对于一些校园“小霸王”,家长们不是不想管教,其实家长们已经无能为力。从学校方面来说,对于这样的“小霸王”,除了给予一些处分外,也并无更有效的方法。从法律方面来说,未成年人并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从现有法律层次处理学校“小霸王”,显然于法无据。这就是说,对于未成年人暴力事件已经是一个“三不管”或“三无力”的局面。

  未成年人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样的法律精神没有错。但那些受到暴力危害的人也是未成年人,他们也需要保护,而如果姑息了那些“小霸王”,就没有保护到受害人。一部分人永远受保护,而更多的人却永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对受害人来说太不公平。关键是受害人会留下严重的心理阴影,这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一生,也会对社会带来潜在危险。因此可以说,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存在着漏洞,而这种漏洞,就是未成年人暴力事件屡屡发生,并产生对“小霸王”们“三不管”或“三无力”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精神不容颠覆,但在这部法律的框架之下,应配套一些相关的管教措施。法律精神不是截止点,而是出发点,当探索出一些与法律精神相容的措施,使所有的未成年人都能得到保护,从而完整地体现法律精神。(马进彪)

  反对

  法律不是万能药

  11名学生“闲来无事找人打着玩儿”,最后竟然打死了8龄童,让人痛彻心扉。我们不禁要问:当今的孩子怎么了?

  按照法律规定,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犯罪,不满14周岁的不承担刑事责任,这自然又引发一场争论:我国的刑责年龄是否应该降低?

  一方认为,我国刑法是上世纪70年代颁布的,其后虽历经修改,但对刑责年龄都没变动。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律也应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作适当调整。比如,瑞士负刑责年龄就为7岁,现在的孩子普遍早熟,不久前摔婴的女孩虽才10岁,但行为已经令人发指,让未成年人为自己的错误负责,理所应当。另一方认为,一个不满14周岁的孩子进了监狱,被改造的可能性远远小于被交叉“污染”的可能性。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仅仅依靠刑法的惩罚难以解决问题,法律不能针对个别特殊现象制定,而是讲究一个平均值、普遍性。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11名学生围殴8龄童致死,与是否降低刑责年龄没有太大关系。刑法不能说改就改,要改是要经过深入调研的,是要花很大成本的;即使降低刑责年龄,降到什么程度,很难有一个统一标准。万一以后又有年龄更小的人出现类似案件,是否又要降低刑责年龄呢?此其一。其二,11名学生围殴8龄童致死属于个案,而且是很特殊的个案,如果一个个案就要涉及刑法的变动,那么我国的法律可能天天都要改变,才能跟得上形势的需要。第三,法律不能万能,如果降低刑责年龄能够减少甚至杜绝未成年人犯罪,那么修改刑法完全有必要,而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如果法律万能,世界上早就没有犯罪了。

  要减少和杜绝类似案件发生,唯有家长、学校和社会“三位一体”,真正共同承担起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如何“关爱、帮助和教育孩子,让每一个孩子在正确的轨道上健康快乐成长”,却是全社会必须思考解决的一道现实考题。(毛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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