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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坟 法治社会新地标
//www.workercn.cn2015-03-19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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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放

  据媒体报道,湖北远安,国土资源局下辖单位盘古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站办公楼院内一处坟墓颇为吸引眼球,其四周已是硬化完成的水泥地面。据悉,因搬迁坟墓补偿费用问题,家属与管理站两方未达成一致,该坟墓一直“被钉子”至今。

  赞扬

  示范物权保护

  进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曾经的英国首相威廉·皮特用“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来形容物权的重要性和神圣性,我国《物权法》已颁布实施多年,“钉子坟”的存在正是《物权法》得到彰显的证据;其二,人都有一死,中国的文化里谁也不愿意被挖祖坟,活着之人理应对逝去之人抱有尊重的心态,坟墓一直“钉子”至今,在某种程度上,也正好体现了宽容和谐的社会心态。

  法治社会、文明社会,事业单位办公楼与“钉子坟”和谐相处,本不应该成为新闻,现在之所以成了新闻,恰恰说明这种现象还没有成为常态,而这也正好凸显了物权保护的示范意义。无论是从尊重物权的角度,还是从尊重已逝之人的角度,最好都别给其冠以“钉子坟”的歧视性称呼;尤其是在我国法律还没有得到普遍自觉遵守的当下,还不如称其为“地标式建筑”。(郭文婧)

  反对

  法律不能旁观

  办公楼院内有座坟墓着实令人极不舒服,政府部门因为公共事务管理需要征收坟墓所在的土地,那么就应该按照既有的法律制度来处理。

  当国土资源局的办公用地需求与坟墓产生实际冲突之时,其当然的解决途径应该是法律制度而不是彼此胶着,这样的胶着只会造成坟墓处在院中的尴尬现象,而且这种尴尬是双向的,既让亡者的后人因为先人坟墓被水泥院墙包围而苦恼,也令国土资源局的正常办公受影响而心烦。

  面对坟墓被水泥院墙包围的怪现象,当行政手段、经济手段都无法奏效之时,法律手段应该是最终的选择,不能因为补偿问题一直让钉子坟墓旷日持久地存在下去,这样的僵持对任何一方都不是好事情。(刘勋)

  建议

  双方互谅解决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征迁问题已经成为了横亘在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首先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规范性运作,时刻将拆迁户的利益挂在心头,最大限度上满足他们的合法诉求,严格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赔偿标准赔付;另外,作为拆迁户,也应该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不要“狮子大张口”来要挟政府,毕竟城市的发展对每一个民众都有利益。假如出现个别“钉子户”等漫天要价,相关部门也可以通过举办价格听证会等方式和其有效沟通,没有必要逾越法律底线进行强拆。

  在事业单位院内,一座孤立的坟墓也是一种软暴力,无论是盘古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站,还是这座坟墓的拥有者,都应该相互妥协一下,都应该换位思考一下,也许问题就能尽快解决。(樊树林)

  呼吁

  遵循先来后到

  在办公楼院里出现这座“钉子坟”,虽然有煞风景,但是也没有出现强拆的现象。我办我的公,你扫你的墓。

  笔者觉得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双方遵循了“先来后到”的原则。我的坟早就建在这里,你是后来的,没有理由一定说拆就拆。而对于管理处来说,也不能因为这个“钉子坟”而影响建楼施工,更不能动粗,那只有保持原状,遵循先来后到了。这种现象在国外很正常,见怪不怪了,谁也不能因为某种特权而违反规矩,就是总统到餐厅吃饭,照样得排队。可是,在咱们中国,这类事情好像就成了奇怪的事,好像,这孤坟就一定不能存在,非得迁走似的。

  咱们国人不太喜欢遵循“先来后到”的规矩,而且总爱破坏规矩,总爱插队,谁有钱谁优先,谁有势力谁优先。如果有尊重先来后到的意识,一些事也就变简单了。(张帮俊)

  三 言 两 语

  钉子户,钉子楼,又出了钉子坟,管理部门应该多反思政策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到位。

  ——柴玉屏

  毕竟死者为大。为没有强制迁移说声好。——胡春

  我就问一句,先有坟还是先有办公大楼?钉子坟?为啥不说办公大楼是“钉子大楼”?给钱就要搬吗?不喜欢搬不行吗?国外这样的例子很多啊,都成景点了。

  ——孙莫寒

  如果这钉子是后钉的,我认为需责也需治。但如果这钉子是早有的,我倒是以为很可敬。另外,必须纠正一个概念: “钉子”的说法就很可耻,这一定是腐败霸道的产物。

  ——李挺

  为什么先自说自话把“钉子”定性为贬义,然后再顺理成章地批人家这“钉子坟”的说法呢?要强拆早强拆了,还需要微博发动舆论来把坟推倒吗?有些人不知道怎么想的。

  ——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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