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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小莫 漫画
浙江开化县何田乡田畈村的汪大爷家中,挖出了128枚“袁大头”——民国时期发行的有袁世凯头像的壹圆银币。突然冒出横财,汪大爷的侄孙汪某、现房主詹某以及给汪大爷养老送终的村委会,都介入争夺并引发官司。日前,开化县法院巡回法庭审判车开进村中,开庭审理了这个案子。(5月18日《京华时报》)
老屋“袁大头”充公
案例应为普法的样板
戏剧性的一幕出现在拆旧盖新时。——今年1月,詹某准备拆了老屋改建新房。工人拆墙时无意中发现了一根小铁管,里面装着大头银元、小头银元等共计128块。这一下,不仅消息不胫而走,而且詹某、汪某以及村委会(后来退出),都成了这些银元的争夺者。
理由在哪呢?詹某认为自己有偿获得老房及宅基地,房屋内的一切连同隐藏的银元当然都属自己所有。而且,詹某认为汪大爷和村委会之间具有事实上的赡养关系,村委会才是汪大爷的继承人;现在村委会放弃了所有权,那么这批银元就是无主物;对于无主物,谁占有谁就享有所有权。而汪某则认为,詹某拆除的房子原属自己,原房主也是自己的叔爷爷,现在家族中只有自己跟原房主同属一脉,自己当然就是唯一继承人。村委会起初也想继承,说:“汪大爷一直是我们在照顾,按照法律规定,这个房子是汪大爷的遗赠,房子里找到的银元也该归属村委会。”只是后来詹、汪两家争夺激烈,乃至告上法庭,村委会才主动放弃,退出了博弈的中心。
至此各执一词各说各话,似乎都各有道理。但如果都反躬自省,问问自己没理在哪,恐怕争夺就不会如此激烈,到不了诉与反诉的程度。比如,詹某作为新房主,明知当初买的就是老屋和宅基,就算明砖暗石包括在内,也不能将人家埋藏的银元算在里面,这超出了当时交易的范围,因而就不是自己的财产。而汪某更是缺乏道理,既然认为自己是汪大爷的“唯一继承人”,那么当初为什么不尽赡养的义务,而将老人养老送终推给村里?再说,从村里买回汪大爷房产,也说明他对继承权转移没有意见,何以前恭而后倨,在银子面前态度大变呢?再说,汪某也找不到银元就是汪大爷生前埋藏的证据,他也不能自证遗产合法继承人的身份。
还是法律来得清爽。本案中所诉争的银元是隐藏物,该隐藏物不因其所藏匿的房屋的转让而转移所有权,无论是谁掘获银元,银元仍应当归埋藏人所有,或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据此法院当场作出判决,一审驳回双方诉求。如果最终找不到埋藏人,那么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将归国家所有。——这真是一个生动的案例,成了普法的样板。(雷钟哲)
法院不应与民争利
所属权应归原来房屋继承人
又一场闹剧上演了,128枚“袁大头”出现,再次拷问了人性法理。这意外之财再次上演了新疆狗头金版本的笑话,可是这一事件又与新疆狗头金事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那就是在相关媒体的关注下,在百姓的理性声音中,新疆当地政府和执法部门对狗头金的权属判定了完美的大结局;而在浙江版的同类事件中,相关当事人可没有这样的好运,法院一纸判决书,这128枚袁大头都要充公。128枚袁大头充公了,相关者皆输,执法部门会赢吗?执法部门也输掉了形象,因为在这一事件中,不少百姓会认为执法者在这一事件中有强势掠夺之嫌。
对这一事件,如果让普通百姓断案,百姓更会理智地从这间老屋的原来所有人进行推测,这间老屋所有人原来会是哪一个呢?房屋会很老吗?应该不会,并且这银元离当今时代也不过百年之许,毕竟能出袁大头让百姓想来亦是袁世凯登基之时,否则绝对不会出现袁大头,而袁世凯登基到现在会有多少年呢?也就百年之多,因此这放置在屋内的袁大头超不过一百年。这一百年间,这老屋会住几代人呢?让法官推测也应该不难吧?况且在老屋内藏钱的也只能是其屋主,不可能会是别人,因此这银币的归属权应该归其后人所有。即便其后人不知道是谁所藏,也许前人离世匆忙没来得及交待也是应该有的。况且那时战乱纷纷,意外亡故更不少见,不能够及时交待其财产也是情理之中。不管是过去,即使是今天也有此现象出现,法官怎么会凭借着后人不知晓而剥夺后人的继承权呢?再者就是此屋经过转卖,虽说财产发生了转移,但发生转移的只是土地和房屋,对于房屋内原来有的财产,原来的老屋后人如果知情肯定不会将其作为附属物转卖的,这也是人之常理,根本不必用法律法规去推敲,因此这银元的所属权就应归原来房屋的真正继承人。如果说在这一事件中,原来的屋主考虑到某些原因,对于现居住者适当的补助一些,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现在的屋主通过对老房的翻建才发现的,否则这财物永远不会被发现,对其进行回报也符合人情交往。因此这银元的支配权应该归老屋的继承人。
128枚银元本不是一件大案,也并非当代法律条文不能够解决,希望在这一事件出现后,当地执法部门认真反思,不要在这项工作中触碰了百姓的利益,让本应该属于百姓的财物随意被充公。(苗凤军)
按市场交易规则
“袁大头”应归老屋现主
民国时期发行的银元,因刻有袁世凯的头像而被坊间俗称为“袁大头”。“袁大头”过去很值钱,现在依然很值钱。特别是经过近百年的积淀,如今的“袁大头”早已身价不菲,据国内某些收藏网站显示,目前“袁大头”壹圆版的市场价格在600元左右,去年最高冲高到1000元。然而,对于这笔突然出现的“横财”,围绕其“继承权”问题则演变成了一场争夺官司。比如,现在拥有老屋所有权的詹某认为老屋现在归自己,又是自己发现的,这些“袁大头”理应归自己;而老屋前拥有者汪某则认为,“袁大头”是汪大爷留下的,自己也有继承权;甚至连村委会也认为曾经为汪大爷养老送终而拥有“袁大头”的继承权。
其实,老屋留下的隐藏物,不同于荒郊野地、公共场所发现的埋藏物,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无主”埋藏物。不管怎么说,老屋属于私宅,属于“有主”之列。汪大爷生前没有“发现”,村委会也没有“发现”,其继承老屋的侄孙汪某也没有“发现”,这只能说明他们与这些“袁大头”擦肩而过没有“缘分”。现在老屋拥有者詹某发现了“袁大头”,从情理上讲,理应归现在老屋拥有者有所。就好比人们在文玩市场“淘宝”、“捡漏”一般,“好东西”没有卖出“好价钱”,只能很遗憾,而“淘宝者”淘到“真宝贝”,自然会高兴。比如,有人10元卖出一件旧棉袄,买家在旧棉袄里找到一枚金戒指,这枚藏在旧棉袄里的金戒指此时该归谁?难道也要因为属于“无主”物品而“充公”吗?
基层巡回法庭认为如果查不清这批银元是谁埋藏的,而且找不到继承人的话,银元最终将“充公”上交给国家。笔者以为,经过近百年的历史发展,想要查清“袁大头”的真正埋藏者,找到真正的继承者估计是很难的事情,即使有人出面认为自己是真正的继承者,恐怕也很难提供各种“证据”来证明继承的合法性。对于私宅里挖出的“宝贝”,如果最终都认定“无主”而“充公”,似乎也过于简单化。现在各地的城镇化发展很快,在拆迁、老屋翻新的过程中都会挖出不少的“老物件”或“好宝贝”,这些“老物件”、“好宝贝”,想找到“原藏主”,都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此外,法庭如果判定上述双方不存在合法继承权,那么也不能轻易将128枚“袁大头”“充公”,只能暂时予以“保管”,等待真正的藏宝人出现,哪怕再等上一百年。这似乎才是更合理的做法。
不管怎么说,老屋挖出“袁大头”引发继承权纠纷,这也是现实生活出现的一个新情况、新问题。基层司法机关还在按照“老办法”处理“归属”问题也有些过时。笔者希望司法机关能够针对当前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出台相关新的司法解释,尤其是对于类似老屋发现的“宝贝”的归属权,做出明确清晰的界定。毕竟,今后在私宅翻新过程中挖出各类“宝贝”的可能性和几率还很大,发生纠纷也在所难免,需要遵从市场交易规则,以“新办法”解决“新问题”,以此不仅减少争议,同时也有利于基层法庭公平公正地处置。(阎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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