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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在其官网公布了《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众征集立法意见。该草案明确列出了监护人的禁止性条款包括: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或将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患有法定报告传染病的人员代为照顾;长期使用显著伤害未成年人自尊心的侮辱性语言的等等。
有没有必要立法“禁止6岁以下孩子独处”?或者出台这样一部法律,是否会取得未成年人保护的应有效果?
范子军:读懂“立法禁独”的善意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多起极端个案的发生,强烈刺痛着社会神经,给未成年人更多关爱、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已成社会广泛共识,修订、完善法律规范,提出“禁独”等一系列措施,既凸显出鲜明的法治善意,也切合社会大众的共同期待,良好初衷和必要性毋庸置疑。
对于有条件和能力不让孩子独处,却不履行监护义务的家长,就应该通过立法提醒他们,从法律层面予以督促甚至给予惩戒。作为家长,爱护孩子、善待孩子是分内之事,替孩子安全、成长着想是应尽之责。另外,通过法律约束,一些家长也会想方设法不让孩子独处;而从政策、制度等多层面发力,更是化解孩子去哪儿、谁来照顾等矛盾的需要。
刘鹏:立法“禁止6岁以下孩子独处”并不妥
我认为,就目前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而言,这样的立法明显不妥。
首先,“禁止6岁以下孩子独处”没有必要。因为孩子独处而导致的意外,相对来说依然是个案,不足以将此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其次,“禁止6岁以下孩子独处”会打击无辜。很多人特别是农村父母为了生存生活,将小孩留在家中,本身就具有很多无奈之处,并没有让孩子受到伤害的主观意愿。孩子一旦出事,父母会比任何人更伤心,更痛苦,这个时候如果再对他们以惩罚,则难免让当事家庭雪上加霜,这不符合法律的原则。
再次,“立法禁止独留小孩”难以执行,甚至根本就不具备可操作性。如果一部法律或者一个法律条款无法执行,同时也没有价值倡导、积极引导等作用,那么就将造成资源的浪费。
唐伟:禁止“儿童独处”尚需破解知易行难的困局
出于对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的角度出发,我认为,立法“禁止儿童独处”尤为重要。不过,如同“常回家看看入法”一样,其也面临着知易行难的执行困局。如何让立法善意得到体现,如何让立法精神得到落实,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
“禁止儿童独处”的立法得到落实,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于“中国式思维”。在没有改变个人习惯和社会认识之前,必须改变“法不责众”的现实。那么,究竟是以培育环境和转变观念为先,还是通过立法给予促进为先,似乎有一个本末的逻辑关系。最佳的办法则是双腿走路,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采取润物无声的持续性,不断转变公共认知与公众习惯;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比如把孩子一个人放在车里,导致其死亡的行为,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应当为此承担责任,甚至追究刑责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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