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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资产:国家的,还是“抢劫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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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workercn.cn2015-11-04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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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前的抢劫银行案告破,嫌疑人被抓获。图片来源:《郑州晚报》

  16年前抢劫银行208万元,利用分得的百余万元赃款搞房地产开发,犯罪嫌疑人石二群如今已是亿万富豪。随着他的落网,一个争议也随之而来:利用赃款投资产生的收益,属于嫌疑人个人经营所得,还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所得?

  抢劫犯落网,财产争议随之而起

  10月27日,河南郑州警方召开了“1999·12·5”特大持枪抢劫银行案新闻发布会,通报该案案发和侦破过程。1999年12月5日傍晚,5名不法分子持枪闯进郑州城市合作银行管城支行中药城储蓄所,打伤两名工作人员后抢得存款208万余元,整个过程不到5分钟。这起抢劫大案震惊全国,案发后,郑州警方立即成立专案工作指挥部,由于事发时储蓄所监控探头处于更换状态,营业员将其关闭,给破案造成困难。

  今年初,郑州警方借助现代化刑事技术找到突破口,锁定嫌疑人。10月下旬,警方将5名嫌疑人抓获归案。据嫌疑人供述,他们作案后跑到云南躲避,半个月后返回分赃,其中石二群分得100余万元赃款,这也成了他后来“华丽转身”的“第一桶金”。

  抢劫来的钱,多数歹徒会选择挥霍,但石二群想的却是投资。据他供述,他从2000年后尝试购买土地开发房地产,之后随着房地产市场升温,相继开发了多处楼盘,财富剧增。

  警方介绍,石二群系该案的策划者、主谋,河南省驻马店市人,今年53岁。当年利用抢劫分得的赃款购置土地搞起开发,归案前已是驻马店当地身价不菲的地产开发商,名下拥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商贸公司、休闲农庄等多处产业,资产过亿。

  拥有财富后,石二群做起了慈善,“算是赎罪吧,对自己的一种安慰”。他曾计划在58岁时赚15个亿。

  该案披露后,石二群用赃款投资发家引发公众热议。对于利用赃款从事经营活动所获得的亿万收益该如何处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属于他个人的合法财产,另一种认为属于违法所得应追缴。

  《新京报》一篇署名周铭川的文章指出,刑法一些条文体现了对这种收益应予没收的基本态度。如刑法第191条明文规定,对于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都要没收。根据体系解释,对于犯罪性质比洗钱犯罪等更加严重的抢劫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当然应当没收。再如,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可见这一条几乎明文规定,对于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应当予以没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帮助犯罪分子掩饰或隐瞒。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昔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赃款如果只是存放银行,其形成的利息为非法所得,但用于投资的,因无法界定有多少与抢劫所得有关联,追缴困难。

  正方:上亿资产属犯罪收益,应予追缴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用赃款投资理财所得收益属于违法所得,赃款赃物转化形态后依然应当追缴或责令退赔。”河北省邯郸市检察院检察官苏亚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苏亚江的依据是,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2014年1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1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在本国法律制度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能够没收,没收的对象既包括犯罪所得,也包括由犯罪所得所转变或转化而来的其他财产”。由此可以看出,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不仅包括赃款赃物和孳息,还应当包括利用该财产进行置业、投资经营所获得的物质利益,体现的立法精神是“不能让任何犯罪分子从违法犯罪中获得利益”,这对于惩罚和预防犯罪而言尤为重要。

  苏亚江表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的外延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犯罪所得收益’”宽得多。2015年6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由此可见,这里的“收益”仅限于孳息或类似于孳息性质的收益,并不包括经营投资所得,其范围远小于“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凤教授告诉记者,犯罪所得直接来源于犯罪的财产,如抢劫的赃款,犯罪收益是从犯罪所得延伸的财产。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无论犯罪所得和犯罪收益,都在被追缴之列。

  虽然嫌疑人用赃款投资,其抢劫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洗钱罪上游七种犯罪之一,但它是一种自洗钱行为,属于转移、掩盖犯罪所得或进行合法的投资,都属于犯罪收益。“刑法、反洗钱法、禁毒法中都使用了犯罪收益概念,从广义讲,犯罪收益属于违法所得,应当追缴。”黄凤说。

  黄凤强调,嫌疑人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如果是合法经营,扣除建设成本、员工薪资等,剩余的是嫌疑人个人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公司所获得的收益,都在追缴之列。需要注意的是,嫌疑人投资房地产开发仅仅是用分得的赃款,还是也有其他合法资金进行经营,如果有则构成混合收益,应按照赃款所占的投资比例计算产生的收益,进而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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