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为文明行为立法更须人人给力
日前,《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就公民文明行为规范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比如,爱护公共环境、遵守公共秩序、文明出行、文明驾驶、文明旅游等等。因此,在法制不断完备的今天,为文明立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规范文明行为,很有必要。
当然,文明行为立法不仅仅要“好看”,更重要的价值在于“管用”。同样,立法为文明护驾,关键是罚则跟进。比如,该《条例(征求意见稿)》就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其个人信用信息录入公开信用信息平台。由此可见,不文明行为不仅会损害自身形象,一旦情景恶劣更有可能与自己的信誉挂钩,从而给自身带来诸多不便,这样的措施就亟待落地。
当然,为文明行为立法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每个人参与到文明建设之列。比如,一方面自觉践行文明之举,让文明生活、文明出行、文明旅游等成为一种常态;另一方面也应对不文明之举敢于怒怼,甚至是勇敢制止,而这也有助于营造文明和谐的大环境;再者,每个人当成为文明的载体,更应该成为文明风尚的引领者,以带动社会大文明的实现。
总之,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用“法”护行更有必要。梳理媒体报道发现,为文明行为立法已有前车之鉴,深圳、杭州、武汉、宁波等城市已经出台了文明行为促进地方性法规。当然,文明之行始于足下,于每个人而言,多行文明之举,才是实现社会大文明的根本。因此,良法之下的善治,需要每一个人的力量。——杨玉龙
短评
婚姻造假终害己
因做生意亏损,为躲债,任华和王燕夫妻二人协议办理“假离婚”,约定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债务男方偿还。同时,双方又签了一份《夫妻协议》,约定“等债务过后再复婚”……然而,复婚的日子到了,王燕却拒绝了。任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夫妻协议》。近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双方离婚有效。
各种目的的“假离婚”,近年来比较流行,但其中的风险,有些婚姻造假者未必完全意识到。不少人都以为,说好了的“假离婚”,一方要想假戏真做,另一方可以上法院给揭穿。殊不知,《离婚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证件,岂是“补充协议”能推翻的。
法治社会也是契约社会。但关于契约效力的问题上,有些人存在一些误区。夫妻双方以“假离婚”游戏取得《离婚证》的同时,又以私下协议约定“假离婚”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是在契约法律概念问题上开了个大玩笑: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证明——《离婚证》,被私下约定为假的;不具法律效力的契约——“夫妻协议”,被私下里约定为是真的,这既是法盲,也是一种“契约盲”。
除了“假离婚”,还有“假结婚”。比如有些外籍人士为达到获得购房资格等目的,与当地人士“假结婚”,双方领取《结婚证》。这种情况也潜藏着不小的风险。男子为躲债“假离婚”,结果人财两空;女子为儿子在上海考大学而与他人“假结婚”,却误打误撞继承一份遗产,这些故事都是生动的普法课:法律上没有“假结婚”和“假离婚”,婚姻造假,需三思而后行。——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