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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杭民:送钱可减免税凸显税收刚性不足
//www.workercn.cn2013-10-23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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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原地税局局长陆仁魁,从2008年10月开始,3年内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土地置换、土地过户等方面收取企业的好处费,减免对方利税,非法收受人民币240万余元。近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陆仁魁有期徒刑十三年(10月21日《法制日报》)。

    身为地税局局长,陆仁魁大笔一挥,就能让企业少交税费甚至是免除税费,当然,这“减免”可不是白干的,背后是一笔笔的好处费。三亚嘉讯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供述称,2010年,在与海南雅泰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土地置换后,为了少交土地置换税费,他找到陆仁魁帮忙,许诺事成后给予20万元报酬。最终,乐东地税局按照1993年的土地原始出让价格予以计税;更有收了人家24万元钱,陆仁魁就把对方800万元的耕地占用税给免除的。

    国情研究专家胡鞍钢将中国现阶段的隐性腐败分为四类,即寻租性腐败、地下经济腐败、税收流失性腐败和公共投资与公共支出性腐败。“税收流失性腐败”是指违反公平竞争的各种合法性税收减免与海关税收等部门官员贿赂、收买、勾结、分赃等方式引起的海关税收和其他税收的流失。胡鞍钢认为,中国因腐败导致税收流失,是造成经济损失的最主要形式。

    而陆仁魁一案,恰恰给我们解剖税收流失性腐败提供了一只五脏俱全的“麻雀”。显然,企业送地税局长钱可少交税甚至是免税,充分暴露出了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和管理上的诸多漏洞。在陆案中,只要企业乖乖把钱奉上,局长就能毫无顾忌地给予优惠甚至是全免,这税收管理的自由裁量权也忒宽松自如了!如果是依法要缴的税,何以“一把手”一松口就能减免?这税收政策的执行力和相应监管都跑哪里去了?如此缺乏监督的税收管理,如果相关的税务官员心怀叵测,岂不致腐败猖獗?

    有专家分析指出,目前,由于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只有一部程序法和两部实体法,其他都是以法规或规章的形式发布,不仅法律级次低,而且部分法规政策经常变化,使税收执法始终处于一种动荡多变的状态,大大削弱了税收的执法力度。而具体指导税收征管工作的规定不够严谨,给执法人员的“灵活”执法、甚至是“养鱼执法”留下了较大空间,从而为其创造了腐败的机会。因为,没有人比税务官员更熟悉其执法、管理范围内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如果企业为了少缴或不缴税贿赂税务官员,而税务官员则利用制度性缺陷大肆进行权钱交易,税收流失性腐败无疑会大行其道。

    当务之急,是从法律制度层面堵住漏洞和隐患防治税收腐败,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增强税收执法的刚性;尤其是要把税务部门“一把手”的自由裁量权严密地关进“笼子”,杜绝因私利而随意减税免税;要大力实行“阳光办税”、透明办税,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办税程序、减免税政策,大力增强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不给以权谋私者可乘之机。须知,只有阳光打照在纳税的每一个角落,送钱就可少交税这样的龌龊事,才能无缝可钻,税收流失性腐败,才能最大限度被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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