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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近日北京市纪委称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因涉嫌严重违纪而接受组织调查,这是继广东省交管局政委马伟灵之后又一起交管局官员“落马”,也是宋建国在经历近两年的涉嫌腐败被调查的“传谣”和“辟谣”之后,终于得到官方证实。
有媒体总结了交管局长落马的“三宗罪”,即项目招标、消除违章、驾照考试,这“罪名”中还没有包括备受争议的车牌摇号,报道只称其“祸起摇号”,但摇号腐败与其他腐败并无逻辑先后顺序,也应是其“严重违纪”之“罪”。但不管“三宗罪”也好,“四宗罪”也罢,归根结底只因一宗罪:那就是滥用权力,以公权谋私利。再说具体点,这罪,祸起于公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
这“三宗罪”,加上摇号,竟成为腐败之“罪”,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讽刺意味,因为这几个方面都貌似非常公平。招标、纠违、考试、摇号,哪个不是有章可循?哪个不是讲究严格的程序?哪个不是为了保障竞争的公平性、交通的秩序性和资源分配的合理性而做出的制度性设计?可见,这些方面本身并非“罪”,罪在它们有时并没有得到真实的落实。再深究其原因,则在于一些部门权力之手伸得太长,容易形成利益关联,从而造成监督机制失效。
以摇号为例,在公共资源紧张的情况下,摇号作为一种不得已的限制方式,确实具有某种形式上的公平性。但此举一方面使车牌成为越来越稀缺的资源,另一方面也使交管局掌握了越来越大的资源分配权力。权力的集中容易产生腐败,这与宋建国还是赵建国做局长并无太大关系。本来,保证摇号程序的公开透明并非难事,比如公开摇号的电脑程序和结果,抽选市民参与监督,牌照发放信息全部公开,等等,但这些措施为什么无法落实?原因就在于一些情况下权力缺乏限制,公权力优先照顾权力利益者的潜规则显灵。据资料显示,早在2012年北京市摇号的中号率已低至67:1,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把持公权者很容易忘记“公平摇号”,而倾向于考虑各种关系,包括上级领导的“明示”或“暗示”?
针对摇号的弊端,有些地方采取似乎更合理的方式,就是根据政策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打分制,以优先解决更急需者的需求。但此举措,使管理部门在资源分配上的权限更大,“灵活处理”也更有余地。说到底,针对当前公共资源紧缺的现状,管理部门试图以行政干预的方式尽快收到效果,初衷无疑是好的,但权力介入后形成的部门利益和主要负责人的个人利益因素干扰问题却往往无法有效化解。
因此,防止滥用权力的最好办法,是尽量减少权力在资源分配中的作用,尽量由市场来配置资源,或把决定权交给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政府只负责监管,同时政府部门之间也需要形成彼此约束的权力关系。
没有对权力有效的制约机制,必然产生少数官员滥用权力之罪,从此意义上说,这一宗罪,并不完全是宋建国个人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