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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原人防办主任、民防局局长崔爱国被认定受贿104万余元及两套住房,他辩称给他买房的女老总是他谈婚论嫁的情妇,对方是用他的钱帮他投资理财,但此番辩解未被法院采纳(6月5日《京华时报》)。
“买房者是情妇非受贿”,很多人看到这个标题,都会当作一个笑话而一笑而过,事实上,法院也没有认可崔爱国这种说法。不过,如果我们仅仅是当作一个笑话,恐怕就会忽略很多问题。
情夫利用职权帮助情妇谋取利益,情妇买房子送给情夫,这种事情不能掩饰钱财交易的实质,情人关系并不是腐败的“挡箭牌”。但事情如果发展进一步,恐怕就不要认定了,比如说,俩人先发展为情人关系,官员为情妇谋取利益,进而,俩人结为夫妻,情妇再给情夫购买房产、送钱。或者,再采取一种隐秘的方式,比如,官员利用职权为情妇谋取大量的利益,情妇与官员结为夫妻后,情妇的财产就成为俩人共同财产,而后,俩人再离婚,平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形下,“买房者是情妇非受贿”恐怕就不是一句笑话了,司法工作者可能就面临法律上如何认定的难题。
这些情形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当然,司法实践中也比较少出现,但毕竟我们要未雨绸缪。目前,最高法院、最高检对于“特定关系人”,即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与官员或者借助官员的职权收受贿赂是有明确规定。但这种特定关系人利用结婚形式来规避法律,并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来明确。
进而言之,目前还存在大量的法律漏洞的问题。比如说,官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妻子、儿女或者兄弟谋取利益,而妻子、儿子等都是自家的人,钱并不需要送,也是属于自己的。但是,目前,这种官员亲属从商以及官员利用职权便利为亲属谋利,也只作为违纪处理。如此,官员既从中谋取大量钱财,又可以规避打击,何乐而不为呢?
所以,我们不应当将“买房者是情妇非受贿”当作一句笑话,而应当认真研究一些背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加紧制定相关法律,严密法网。例如通过制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将利用与情妇结婚的形式,收取钱财的行为犯罪处理,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