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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宝安区沙井街道办原副主任李鼎荣因受贿落马,其妻子钟某儿为了把丈夫“救出来”,委托关系人花费了750万元,但李鼎荣仍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收到判决书后,钟某儿感到受骗并报警,她委托的王某圣被抓获。3日,王某圣涉嫌诈骗罪在市中院受审,但他在庭审中并不认罪,并称大部分款项都转给了自称有能力办成此事的另一人李某某。(8月4日《深圳特区报》)
这则报道提到的两个细节颇令人玩味。其一是直到收到丈夫一审判决书,钟某儿致电王某圣,发现后者不仅对判决结果毫不知情,并且仍称“正在办理”,钟某儿才感觉被骗,到公安机关报案。其二是王某圣口中的李某某自称是海南的退休官员,在深圳政法界“有人脉”。根据这些细节,该案从开始到东窗事发的历程得以粗略展现。
暂且不问750万元巨款的来源,不妨探究下为何钟某儿会选择花钱捞人?的确,在所见所闻中确实有“捞人成功”的真实案例。事实证明,这类潜规则不仅真实存在,甚至在某些地方成为了公开的秘密。正如在我国这个人情社会中,不少国人遇事首先想到的是拉关系、走后门,以金钱开路,缺乏监督的公权力滥用为重要特征的“捞人”的存在已经影响到了社会大众的思维和行为方式。
另一方面,诸如该案中的贪官老婆之类人群的特殊需求存在,也导致了各类依附于权力寻租的掮客的出现,当然还有更多的利用当事人“救人心切”的心理,伪装手眼通天的诈骗者得以大行其是。此案中,王某圣提到的李某某是否曾经就给了钟某儿一颗定心丸了呢?虽然近些年来“捞人被骗”事件不断曝光,但当“花钱捞人,可以成功”还是部分人颠扑不破的信条和行为逻辑时,这就不仅是对社会法治的持续戕害,也更能从一个侧面折射出社会法治建设进程中存在的种种漏洞。
该案东窗事发的直接原因是钟某儿发觉被骗后报案。一个更值得追问的问题是,要是她遇到的不是“骗子”,而是能量无穷,可以帮助其顺利“捞人”的人,这一事件又该如何败露?老实说,作为贪官老婆,在丈夫被查后,不是积极反省自我,配合接受有关部门调查,而是选择用违法、非正常的手段来“帮助”丈夫逃脱刑责,其行为逻辑本身也是有原罪的。
应该引起警惕的是,囿于相关制度建设还不到位等因素,“捞人市场”可能很难在短期内消失殆尽,上述贪官老婆“捞人被骗”的案例也容易被同样不怀好意者错误地解读,不是没法“捞人”,而是没找对人“帮忙”。长期来看,我们的法治建设不仅要大力打击司法腐败,健全司法体制,做到无法“捞人”;更重要的是让有关人员在公正的法律的制裁面前,选择坦然接受,而没有心思再走什么旁门左道,以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