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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读者向华商报反映称,陕西华县移民局局长薛英勋在西安一家民营企业兼职长达四年收入超百万,并被检察机关指控贪污公款,但截至目前只受到被停职的处理。华县纪委相关人士则表示,薛英勋西安兼职一事属实。之所以尚未受到党纪处理,主要是“司法判决处理尚不明朗”。(9月23日《华商报》)
私企兼职四年,法院认定贪污,结果局长还是局长,只是停止工作,真乃咄咄怪事。更怪的是,四年里,局长常常脱岗,仅周一办公,大多遥控指挥,移民局上下竟无人知道,等同于单位“失控”。天下没有无缘无故的怪事,“认定贪污仍当局长”背后究竟有多少“猫腻”令人遐想。
这是一个很尴尬的局面。法院一审认定薛英勋贪污罪名成立,但“考虑到被告人薛英勋已经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免予刑事处罚。谁料,公诉方提出抗诉,认为法院判决有失公允;薛英勋也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没有贪污。因重审还没出结果,所以党纪处理尚未提上日程,薛英勋还是局长,偶尔会来单位转转……
问题是,纪律处分非要等法院的最终宣判结果吗?“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难道只是一句空话?一般说,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官员,党纪政纪处分在前,法律惩罚在后,在移送司法之前就被“双开”了。四年仅周一办公,脱岗家常便饭,根据《公务员法》,辞退他十八次也够了;非法兼职四年收入超百万,属严重违纪,纪检监察部门早该做出相应处分了。
换言之,不管法院最后判决如何,薛英勋首先践踏了纪律、破坏了规矩,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且法院一审认定贪污罪名成立,凭这些足够“双开”了。如果说相关部门对其脱岗和兼职情况毫不知情,这是“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属严重失职。都被人举报到检察院而且法院一审也宣判了,局里职工敢怒不敢言也就罢了,若说相关部门不知情,也有悖于常理。
再说法院一审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薛英勋贪污数额远远超过了“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即使退赔违法所得,也不足以免予刑事处罚,何况薛英勋根本就不认罪,法院为何“手下留情”?若说社会危害程度,还有比贪污的危害更严重的吗?
真正的问题,不是司法判决处理不明朗,而是有些人揣着明白装糊涂,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甚至顶风而上。该严的不严,该实的不实。眼下,薛英勋再次被举报拥有多处房产,与正常收入严重不符,又多了一条反腐线索。事实证明,纸里包不住火,凡腐必反、除恶务尽,才是正道。(陈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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