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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东:兼职翻译案重申错案追责的法治命题
//www.workercn.cn2015-05-19来源: 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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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业余时间,福建省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为人翻译公证文件挣翻译费。但因其司法局局长的身份,检方指控黄的这一行为属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经12年审理,法院一审对其判刑11年,黄政耀不服提起上诉,去年10月15日,案件二审开庭。

  5月18日上午11时30分,福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黄政耀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故撤销一审判决,黄政耀当庭无罪释放。(5月18日《法制晚报》)

  从新闻来看,翻译服务费的金额很少,20块翻译一次,其中近12块还都给了一起帮忙的公证处工作人员,可谓价格公道。而从工作情况来看,这活儿完全是按着劳动成果支付报酬,多干多得、少干少得,也谈不上占人家便宜。再就是,翻译作为黄政耀的专业技能,如何又能算是国有资产,并据此认定其私分国有资产?

  诸如上述指向黄政耀罪名的诘问,本该在当年的调查中就有一个答案,然而却不知为何,当初的相关办案人员却仿佛没有察觉这些疑点。

  黄政耀的“无罪释放”打开了还原兼职翻译案始末的真相之门,再度向公众重申了有关错案追责的重要法治命题。当地更高层面的司法机构应循“内蒙古呼格案”复查轨迹,追究当年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并真正从此事中汲取经验教训。

  法律的天平靠制度建设维护比单靠法官个体更有力量,12年间,黄政耀“经历了2次开庭审理、4次拘捕、4次取保候审”,但最终能够迎来一个公平的判决是基于大环境的法治进步。诸如法官判案终身负责制等细则的贯彻,让案件判决有迹可循等,均明显强化了法官的办案责任。以此而言,黄政耀案唯一正面价值,即是启示我们必须以制度建设捍卫好“依法办案”原则,警惕司法公器的失衡误伤善良的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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