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日,曾自认“呼格案”真凶的赵志红,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并于7月30日被执行死刑。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介绍, 第一、二审裁判认定被告人赵志红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事实21起,最高法院经复核,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17起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对其中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定,包括赵志红曾自认为真凶的“呼格案”。
赵志红案之所以一直备受舆论关注,无疑主要是因为他与著名冤案“呼格案”存在密切关系——因为此前赵志红曾自认“呼格案”真凶。现在,赵志红终于被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而同时,其自认“呼格案”真凶的犯罪事实又并没有被最高法予以确定。这一最终案件结果,对于那些对赵志红案和“呼格案”来龙去脉以及其中内蕴的司法逻辑并不十分清楚的公众来说,或许多少会感觉有些“绕”,甚至会产生某些迷惑——既然未被确定为“呼格案”真凶,赵志红为何仍被执行死刑?此前“呼格案”的无罪判决是否还是充分可靠的?
其实,如果稍加梳理,这些看似迷惑之处,实际上并不难充分厘清。如之所以在未被确定为“呼格案”真凶的情况下,赵志红仍被核准并执行死刑,主要是因为他还存在其他17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事实”。
至于其未被确定为“呼格案”真凶,与此前“呼格案”无罪判决之间,按照“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司法原则,事实上也根本并不存什么矛盾之处。因为赵志红之所以未被确定为“呼格案”真凶,主要是因为“证据不足”。而“呼格案”之所以被最终改判无罪,同样也是因为“证据不足”。这诚如最高法相关负责人指出的,“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是因为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
这也就是说,赵志红未被确定为“呼格案”真凶,与“呼格案”再审被改判无罪之间不仅不存在任何矛盾之处,而且其内在逻辑恰恰是完全相通、高度一致——两者事实上严格秉持、充分贯彻了“疑罪从无”等司法原则和精神。因此,没有确认赵志红为“呼格案”真凶,对“呼格案”的再审无罪改判,不仅不应产生任何不良影响,而且恰恰彰显了对后者充分尊重,也是对最初“呼格案”中“疑罪从有”教训的一种深刻吸取。
诚然,即使不能确定为“呼格案”真凶,作恶多端的赵志红也仍是罪大恶极,死有余辜,但这显然又绝不能成为我们放宽司法认定标准,在“证据不足”情况下随意认定其为“呼格案”真凶的理由。这正像最高法强调的,“不能因为赵志红作恶多端、恶贯满盈,就可以对其降低证明标准,不对每起犯罪事实都严格依照证明标准进行审查认定。”
当然,在司法上不能确定,也并不一定意味着赵志红就确实并非“呼格案”真凶,所谓“不予确认,是基于证据不足的状况而作出的法律推定,并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要知道,司法审判意义上的“犯罪事实”,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事实实际上并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并不简单等同于现实生活中已存在发生的事实,而只能是一种建立在确实充分证据基础上的法律事实。
这意味着,即便赵志红事实上确为“呼格案”真凶,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不能转化为法律事实,我们也不能在司法上予以确定。因为只有这样,才不仅能充分彰显“疑罪从无”的原则精神,也才能尽可能地有效防止类似“呼格案”这样冤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