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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加佳:七夕马路惊魂
//www.workercn.cn2014-08-04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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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小区门口,有一条没有红绿灯的人行道。从早到晚,飞速碾压斑马线的汽车,如滚滚洪流难见停歇。平时我们想过马路的时候,都只能在路边“见机行事”,凑够三五个人之后,趁路上车少的空隙,集体上演一次“中国式过马路”。

  七夕那天我急着出门,独自穿越人行道的时候,却差点被车撞飞。刚走上斑马线,我就发现不远处有一辆出租车正超速驶来。我原以为司机会减速避让,没想到那辆车一直在高速行驶。直到车头与我相距约2米时,我慌忙地向后撤了下身,那司机才轻拨了方向盘——最终,出租车的后视镜蹭了我一下,扬长而过。

  危险并未结束,出租车后面紧跟着一辆公交车。迫于庞大车身的压迫感,我又本能地往后撤了一步,但还是挡住了公交车的去路。最后的结果是,这辆公交车未能实现紧跟出租车的企图,猛地刹车,不情愿地停在了离我不到1米的地方。

  与死神擦肩而过,后怕是难免的,但这段经历更让我感慨。以前媒体批判“中国式过马路”时,往往对行人的素质有诸多指责,但问题真的只因为行人安全意识不足、从众心理作祟吗?如今,城里有不少路口都没有红绿灯,司机毫无畏惧地高速驶过、逼得行人只能抱团穿越,难道不是在培养一批批谙熟“中国式过马路”的行人吗?从这个角度来看,有些司机正是导致“中国式过马路”的始作俑者。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但是,在这个没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两年来我几乎从未遇见过主动减速、避让的机动车,这样的现实恐怕是对法律法规的嘲讽。

  绝大多数情况下,机动车撞到行人造成伤亡,都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只要没逃逸,即便获刑也在3年以内。这种处理方式,在不少司机心里种下了“恶之花”,甚至有人敢于豪言“撞死没关系,赔钱就能解决”。对此,我认为完全可以效仿“酒驾入刑”——司机在通过没有交通灯的人行道时,明知有行人过马路却继续高速行驶不主动避让,即便未发生严重后果,也应该受到惩罚。不提高法律威慑力,很难想象还有其他方法可以遏制司机这种主观威胁行人生命安全的行为。

  解决道路纠纷,当然要提高公民素质,但这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机动车和行人这对矛盾中,机动车是安全优势方,即便从道德层面说,司机群体也应在驾驶过程中多一些避让,在人行道上注意瞭望、主动避让行人。润物细无声,如果行人能不断地感受到了来自司机的善意,自身的交通文明素质也必然会慢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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