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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7日清晨,山西省古交市,一位60岁的老人吊死在古交市政府的大门上。时隔不久,他的儿子因涉嫌遗弃罪被当地警方逮捕,目前法院已经开庭但尚未作出判决。记者调查发现,这位父亲在自杀前,曾经为了自己的“低保”被取消一事,多次要求相关部门予以恢复,但未果。而他被警方逮捕的儿子,生存状况也同样令人唏嘘。(11月10日《华商报》)
老人上吊自杀,其儿子因涉嫌遗弃罪被逮捕,并被送上法庭。如此“速决速战”,似乎在其他案例中是少见的。如果老人死在自己家里,又被证实为自杀,当地警方会不会有如此雷厉风行的行动?即使涉及遗弃罪,这种还被普遍认为家庭内部的问题,会不会轻易进入司法程序?看上去,这位老人是死错了地方,吊死在当地市政府的大门上,不是玷污了当地政府的脸面么?
上吊自杀选择了当地市政府的大门,除了“冤有头债有主”是找不出更好的解释的。事实上,这位父亲在自杀前,曾经为了自己的“低保”被取消一事,多次要求相关部门予以恢复,但未果。这本来也可作为一种死因,而且与老人的“死法”形成合理的因果。那么,为何老人死后,其儿子王丽文赶到古交市公安局时,现场另一位警察就训斥王丽文,“你这是遗弃罪,你不管你老子,他才吊死的”?当地有关部门又为何要回避老人的“低保”问题?
“遗弃罪”的先入为主和闭口不谈“低保”问题,很像是在擦老人留在市政府大门上的“污渍”。当地有关部门急于找出一个“死因”,很可能是想替代老人这种“死法”的指向性。而以“遗弃罪”逮捕老人的儿子,就结果而言,一是把老人的死因归于被子女遗弃(而不是因为“低保”被取消);二是可以避免可能引起的上访以及有效控制上访的主角。
这并非笔者因此案的离奇而生疑,而是在事件进展中,相关疑点十分明显。死者儿子王丽文是不是够得上遗弃罪?即使撇开这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就在王丽文是不是符合取保候审的环节上,获准的条件是要在取保候审书上特别保证,“(死者)王银洞家属不能上访和不能向政府索要赔偿金”。而就是因为“王丽文拒绝取保候审,他说自己没有罪”,被送上了法庭。一起涉及遗弃罪的起诉依据,居然是死者家属会不会上访和向政府索要赔偿金。那么,当地司法部门是在为死者主持公道,还是在为相关部门“擦屁股”?
不仅如此,死者的儿子是不是够得上“遗弃罪”,也存在着客观情形上的“硬伤”。王丽文的律师李维锋认为,如果死者王银洞够吃“低保”的标准,那么政府不给办低保显然不对;但如果王银洞不够吃“低保”的标准,就说明他能自食其力,显然,遗弃罪就不能成立。那么,究竟是谁“遗弃”了死者王银洞?
当然,在死无对证之下,一切还有待于进一步查实。但是,在已知的相关情节中,当地相关部门的某些做法是不妥的。如果老人不是因为被子女遗弃而寻短见,也不能因为老人“死错了地方”,就让其子女以承担法律责任来“擦干净”市政府的大门;即使此事与“低保”无关,政府部门也不能因担心家属上访或向政府索要赔偿金,就先下手为强。这样做的结果,若不能为死者伸冤,就是在给一个不幸的家庭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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