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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载,市民包某“在餐厅禁烟区抽烟且不听劝阻”,最近被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并罚款100元。此案(下称“静安案”)经媒体传播后,在市民中引起热议。许多市民支持执法部门还公共场所清洁、清爽与清新之举动,笔者则以为“静安案”对根除公共场所随意抽烟现象,有着标本之义。
市民希冀执法部门敢于时时处处事事“动真格”,成为法律法规忠实执行者,原本是法治社会的根基。“静安案”标本义之一,法律法规需要执行力。市民担心执法部门不以一案之查固步自封,不以一案之罚聊以自慰,源于对“控烟”现状不满。上海开埠早、流动性强、商事活跃,烟民在公共场所随意抽烟行为由来已久且根深蒂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推进,政府禁止性管理办法也随之出台。据了解,在国家层面,1987年国务院曾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几经修订;卫生部2011年出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此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在上海,199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并施行;2009年12月10日上海人大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通过《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随后结合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新规,此举意味着饭店、餐厅、网吧开始取消吸烟区。尽管公共场所禁烟已经成为大多数市民的共识,但“吸烟区”依然存在,烟民“腾云驾雾”绝非仅有。“静安案”则说明某些执法部门以执法力量不足、或证据难固定等理由太牵强。
标本义之二,执法部门视而不见、闻而不究现象,有可能成为“不作为”而被投诉。朋友曾在公共场所劝解吸烟者招惹麻烦,执法部门迟迟不到场而被殴,治安部门最后竟以纠纷论处,大大地挫伤了市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静安案”提示要进一步细化规定,既要对“不作为”“乱作为”者追求责任,更要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嘉奖表彰,树立正气。
标本义之三,对“静安案”大作宣传,以“人民战争”态势,对公共场所抽烟行为进行“大扫除”。如果说“菜刀、剪刀”等有可能成为危害社会的硬件“凶器”,那么公共场所“抽烟”则已经在实施危害市民呼吸行为了(有的被动性引发不适,有的即刻过敏诱发哮喘,有的慢性或累加式中毒等),惟有执法动真格,“顽疾”行为才可能被限制、被制止、被根治。
标本义之四,“静安案”对受罚者也是对更多无视法律法规者一个教训。过去在公共场所不抽烟靠个人自觉,现在已上升为违法行为,一旦查实即被处罚,因而要增强自身守法意识。
如此,立法规定的“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权威性方被认知与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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