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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一份命题人是主审法官,评卷人是原告、被告的“离婚试卷”在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观音法庭出现。法官称,通过让原告、被告夫妻做题考试,对双方的感情做一个考察,60分以上初步表明有挽回余地,60分以下可以初步认定婚姻关系岌岌可危。(9月26日 中国新闻网)
要想离婚,还得先考试,“离婚试卷”的出现,引起了社会热议,让想要离婚的夫妻答题做试卷,这不仅是一件新鲜事,更是冲击着我们对诉讼离婚的看法。“离婚试卷”的核心是以夫妻双方相互打出的分数来判断双方的感情情况,但是,笔者却认为,这样主观的“离婚试卷”须慎用。
“离婚试卷”是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观音法庭庭长结合自身家庭情况制定出来的考卷,并在此基础上经过征求意见修改最终确定的。笔者认为,这样确定的试卷,主观性太强,也带有过于浓重的个人色彩,问题的设置也与出试卷的人的生活背景、家庭状况、工作状态等都息息相关,虽然观音法庭庭长在自己的“经验”基础上征求了其他同事的意见,但这也只能代表“试卷”是适合法官这样一个群体的。
“离婚试卷”与学生考试的试卷不同,学生考试都是在统一标准下接受教育,自然就可以用格式化的试题和考卷来进行考察,但是,婚姻这个东西却是因人而异的,每个人结婚和离婚的原因都会有所不同,每个人的生活阅历、相处方式也都不同,用“标准化”的“离婚试卷”来测试分数,衡量感情好坏,笔者认为是有失偏颇的。
引起夫妻双方到法院起诉离婚的缘由可能有千百种,而法院判断是否准许离婚的标准是“感情是否破裂”,俗话说,“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在婚姻诉讼案件中,调解成了核心阶段,这也是法官了解夫妻感情的关键环节。但是,笔者不主张用“离婚试卷”来判断,即使仅仅作为参考也可能造成认识偏差,法官要想了解真实的感情状况,做好调解工作,就必须要从每一对夫妻的社会背景、生活状态等“个性化”的情况入手,了解每一个个案的“特性”,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准确的判断。
虽然,“离婚试卷”是法院工作的一项创新,但是基于它可能出现的弊端,这样的“创新”并不值得被广泛推广和运用,在法官断案中,更要避免“离婚试卷”式的照抄照搬主义,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做好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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