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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谈:“见义勇为被拘”是出荒唐剧?
//www.workercn.cn2014-07-18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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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疑:

  见义勇为者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要构成正当防卫须符合四个条件:

  一是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强制猥亵女网友即使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尚未构成犯罪,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法侵害。

  二是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不能事先防卫,也即不能在违法行为还没有开始就对潜在的违法者实施打击,也不能事后防卫,即不能在违法者被制服后,还对之打击报复。虽然小涂实施了暴力举措,但也是为了有效阻止性侵者采取进一步违法侵害,时机实为恰当。

  三是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小涂并没有针对其他人进行暴力干预,针对的正是性侵者本人。

  四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虽然小涂致使性侵者轻伤,但这并非有意为之,顶多看作是一种过失。刑法对于过失伤人行为,只追究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同时,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我们很难苛求一个见义勇为者能够采取一种方式既保护到受害者,又不伤害到施暴者。可见,小涂的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原文阅读:法律终将还见义勇为者以公正

  “轻伤需要立案”说不通

  南山区警方解释:“根据刑诉法,轻伤需要立案”“为此对小涂办理刑事拘留”,也就是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在把小涂当犯罪嫌疑人看待;但是其实,在案发当晚的笔录过程中,受害人刘小姐已表明宋某是在实施猥亵,小涂属于见义勇为、正当防卫,而宋某又只轻伤,小涂并不构成防卫过当,毋庸承担刑事责任,——在第一时间,就失去了立案前提。

  (原文阅读:刑拘见义勇为者之恶在于“污染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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