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据记者调查,大量手机垃圾短信,不仅来自群发器,更来自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很多垃圾短信都由106等开头号码发来,这类号码只有三家运营商才能使用。运营商不止为发送垃圾短信提供便利,还为相关企业应付监管,并通过返利鼓励这些企业多做类似业务。(10月23日《京华时报》)
运营商也是垃圾短信的重要来源,并借此大肆牟利,显然算不上什么新鲜事,甚至央视对此进行曝光,也早已不是第一次。如在2009年央视“3·15”晚会上,就曾报道过一些地方移动公司“都有发送垃圾短信的业务”。
当然,不算新鲜事,并不能改变“运营商发垃圾短信获利”的非法性质,反倒是更加凸显它的恶劣程度。这正像报道指出的,“三大电信运营商也曾签署治理垃圾短信的相关协议,不但没有治理垃圾短信,反而支持甚至鼓励垃圾短信的传播”。很明显,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完全仅按“惟利是图”的利益原则行事,同时还必须在法律约束下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更不用说,三大运营商均非一般寻常企业,而是肩负特殊社会责任的“国字头”央企。
垃圾短信之所以如此泛滥猖獗,运营商非法参与合谋,固然是非常直观的原因,但如果便将全部原因都归咎于此、“板子都打到运营商身上”,显然又并不十分全面客观。因为一个明显事实是,尽管近年来滥发垃圾短信的危害有目共睹,监管部门也曾出台治理《方案》,强调“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类短信息”,但在现实中,我们却几乎看不到监管部门对滥发垃圾短信者有什么动真格的严厉处罚,不用说三大运营商,即便是一般企业,也很少仅仅因滥发垃圾短信而受罚。这意味着,即使“未经用户同意”滥发垃圾短信,也几乎没有什么实际违法成本。一面是没有违法成本,一面又是数以亿计的巨大垃圾短信利益诱惑,“运营商发垃圾短信获利”的出现,无疑难以避免。
当然,如果进一步深入观察,也应当意识到,目前我们针对垃圾短信的监管,之所以缺乏应有的处罚,除了具体的监管执法不到位,从法治源头上看,实际上也与相应配套的监管法律法规缺失密切相关。比如,对于滥发垃圾短信,究竟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实施什么处罚,目前我们事实上并无明确法律依据;甚至,究竟何谓“垃圾短信”,同样也并没有明确法律界定。而在这方面,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无疑值得我们借鉴,如去年新加坡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禁止向个人发送市场推广类短信等垃圾信息,并规定,违法发送垃圾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可能面临100万新元的重罚。
就此而言,垃圾短信泛滥猖獗背后,暴露和拷问不仅是相关企业的利欲熏心,更是公共监管的缺失不到位,既是具体行政监管的缺失不到位,也是配套监管法律制度的缺失不到位。因此,面对“运营商发垃圾短信获利”现象,不应仅仅止于对企业行为的谴责,更要进一步反思相应的监管缺失,并进而尽快着手去健全完善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