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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拿到高温费了么?你拿过高温费么?
高温季节来临,根据今年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职工每人每月发放200元高温津贴,4个月共800元。然而对不少高温下的劳动者来说,高温费却成了看得见拿不着的一项福利。本报昨日报道,尽管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但《条例》实施一年多来,我市劳动监察支队还没开出过一张罚单。
设置高温费,本意是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在这方面,《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用法规形式明确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给出了相应监督权限和处罚条款: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逾期仍未改正的,将给予行政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规章制度俱在,就是难以执行,原因值得深思。
高温费“零处罚”显然不是因为用人单位都已执行到位,相反,记者采访发现,在快递送件员、工地建筑工等冒着高温工作的劳动者中,拿不到高温费、甚至没听说过高温费的情况比比皆是。问题在于,高温费拿不到手,多数劳动者碍于自己“人在屋檐下”,不会主动向企业提起维权,即使有相关投诉,因为高温费的规定只有原则性的政策条款,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劳动保障部门真要处罚起来也难以操作,这些因素都使高温费发放在有的单位徒有规定、实则“空转”。
不按规定发高温费,板子当然要打在那些单位身上,但法规制度也难辞其咎。恰恰是法规制度的“网眼”过大,让企业找到了规避发放高温费的理由。比如有的销售人员也不是天天在外面跑,高温费怎么发放?有的管理人员上午在办公室里办公,下午到外面办事,又该怎么发放?即便是达到了处罚规定的所有条件,但最高2万元的罚款对很多用人单位而言,仍然远比发放高温费支出少,造成了用人单位违规更加“划算”的现实。
800元的高温费虽然不多,却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要把这份“清凉”真正送到劳动者手中,既需要法规制度的规定,更需要“接地气”的操作办法, 比如细化发放标准、提高处罚额度、畅通维权渠道等,让“零处罚”真正变成用人单位自觉遵守规定的结果,否则,看到而拿不到的高温费,带来的不仅是高温下劳动者的失望,更是规章制度公信力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