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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仍需将隐形经商纳入常态的监管体系,成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重要内容,让这成为监管的重点,彻底让权和利分家,才能根治当前这一顽疾
近来,从巡视反馈情况中可以看出,领导干部亲属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成为反映突出的问题之一,也成为多名领导干部落马的重要线索。“近水楼台先得月”成为导致腐败的重要隐患,已经引起了中央纪委等监督执纪部门的高度重视(1月13日《人民日报》)。
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子女经商,被称为隐形经商,确实有一些优势,这是其他经商者所不具备的。即使领导干部自己不能给予子女经商上的便利,也可和其他领导干部互惠互利。在这样的境况下,隐形经商离违规的确只有一步之遥。此时,倘若监管再不给力,那么在利益的诱惑下,“领导当官,子女经商”便成为一种现实的可能,而最大的问题,还是“领导干部及其子女”会获得一些赚钱的机会,之前落马的众多官员,大都是遵循着这一定律。
对于隐形经商,规范的文件有不少,如1985年发布的《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2001年出台的《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2010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清理的活动也进行过很多次,如1984年以及2004年、2008年,对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子女违规经商进行了清理。遗憾的是,即便有关方面治理很用心也很努力,但隐形经商还是一直存在。
口说无凭,数据为证。自十八大以来,在中央巡视组巡视中,河南省共受理科级以上干部涉嫌违规经商办企业线索148起;安徽发现有198名干部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问题……这些,有可能是冰山一角,也是对现实的写照。对于隐形经商,尽管之前规范与清理多次,但这仍然有如割韭菜一般,等时间一过,隐形经商便又会冒出来,这反映出的是现实的尴尬,也是现实的无奈。
仔细审视不难发现,隐形经商屡禁不止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规定得模糊不清。什么级别的领导干部、在什么范围内的亲属、在什么领域内不得经商办企业,都应当给出明确界限,而当前的规定,往往似是而非、边界模糊,这很容易导致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二是运动式清理。对于隐形经商,必须承认,当前仍然处于运动式清理的过程,并陷入“问题严重——运动清理——问题好转——放松警惕——问题严重”这样的循环中。
可以说,正是因为现实的监管不够给力,才让领导干部亲属子女违规经商成为官员落马的重要线索。如今,我们可以顺着领导干部亲属子女经商的“藤”,摸到相关官员贪腐的“瓜”,并对其进行矫正。但很显然,这并非最优的选择,将问题防患于未然才是关键。因而,相关部门仍需将隐形经商纳入常态的监管体系,使之成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重要内容,让这成为监管的重点,彻底让权和利分家,才能根治当前这一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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