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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相关新闻见今日本报A03版)
从司法角度而言,“微博、网聊”入民事案件证据无疑是一种进步,因为鉴于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民事纠纷、民事案件的确呈现出更多的网络时代特征,而“微博、网聊”信息做证据,恰是这种时代变迁的反映,这与录音、录像等做证据其实是同一属性的内容。
但仍需关注的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微博、网聊”入民事案件证据,实际上更加要求司法部门守住程序正义的底线。由于互联网的匿名化性质,部分民众在网络环境下,发言可以说呈现出一定的盲目状态。这种状态不一定导致犯罪,却也把日常生活中所积压的一些不良情绪,透过互联网窗口,或以网络聊天、网络日志的形式排解出去。一旦这些信息的接收方与信息的发出者产生纠纷,这些聊天记录是否可以成为呈堂证供?
“微博、网聊”记录可以提交为证据,但也就更加要求针对这些证据加强程序性审查。比如这些记录,在构成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又导致了怎样的司法后果等,均应有详细而清晰的证据逻辑链佐证。毕竟,孤证不足以为例,特别是“微博、网聊”这种情绪性比较大的聊天记录,采信时必须预防仅依靠此来断案的教条主义倾向。
善与恶、是与非之间的界限,有时候泾渭分明,有时候在表面却模糊不堪。司法的意义在于厘清事实真相的是非曲直,以有力的法律事实,匡正司法正义。“微博、网聊”入证据对捍卫法律底线有一定的作用,但鉴于民事案件纠纷的复杂性,民事利益纠扯的隐蔽性,控辩双方有时候并非纯正的黑与白的关系,而是一种民众利益冲突的表现。基于此,采信“微博、网聊”记录更要讲究严谨、谨慎。而这也要求司法部门加强内在的司法机制建设,以制度筑牢司法理念的栅栏,把程序正义的精神落到实处,从而发挥好“微博、网聊”入民事案件证据的司法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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