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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从严治警,可以有效规范警察权的运行,最大限度地限制警察权为恶。落实从优待警,可以有效解除警察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即将印发实施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包括100多项改革举措,其中“从优待警”格外引人注目。“意见”提出,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应当说,这一举措找到了警察期待与民众认同的最大公约数。
“从优待警”最早是在1995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在和平时期,警察相较其他职业来说,具有更高的危险性,这是不争的事实。“从优待警”符合这一职业特性,不单是警察,相信多数民众对此也能接受。但20年来,伴随这一口号的却有不少尴尬。如有些基层民警就曾抱怨:“从严治警一本书,从优待警一句话”。“从优”了20年,仍要为“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而努力,可不还只是“一句话”。不能不说,在“从优待警”的落实上,公安改革是留下了欠账。这次的“从优待警”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要清还这一旧账,让“优待”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而对于不少民众来说,担忧的也许并不是“从优待警”,而是“从严治警”的前提能不能先解决,或至少同期实现?我们都知道警察之于国家和民众的重要意义,这一制度的设计指向,既要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也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实现这多重目标,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一系列的职权,并交由警察来行使。警察权的行使动辄对公民权益带来影响,如用之得当,自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若是用之不当,也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正源于权力的天性,将警察权关进笼子里,才应成为公安改革不变的主题。
从严治警是从优待警的必要条件。优待是一种保障,更是一种权利。权与责是正比关系,优待的另一面就是责任。“从严治警是一本书”,从建规立制上来讲,没什么不对。对警察权的规范和约束,不能怕麻烦,也不能模糊其辞。比如警察什么时候可以开枪,该具体化的就应具体化。规范具体了,权力约束科学了,也可视为对警察的制度优待。优待决不仅仅体现在经济待遇上。
落实从严治警,可以有效规范警察权的运行,最大限度地限制警察权为恶。落实从优待警,可以有效解除警察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就是一体两面,缺一不可。好在此次颁行的“意见”对这“一体两面”均有强调。如是观察,不管是“一本书”,还是“一句话”,都应从纸面走向地面。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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